“一審法官也是二審法院副庭長”,合不合適?

程序上並不違規,只不過,司法機關也應用案件審理公開化等操作,消除公眾的疑慮。

“一審法官也是二審法院副庭長”,合不合適?| 新京報快評

咸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截圖。

文 | 張晉

“咸寧一涉黑案一審審判長是二審法院副庭長”,這樣一則新聞日前引發輿論關注。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咸寧一涉黑案被告人家屬反映,她的兩個弟弟一審均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但他們不認可該判決,提出上訴。可他們發現,該案一審的主審法官,是二審法院的刑一庭副庭長。

公開報道印證了這點:今年6月30日,艾軍被咸寧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此後, 赴赤壁市法院掛職任黨組成員、副院長,8月23日,作為一審主審法官審理了劉亞華、劉冬清、劉亞洲涉黑案。對於爭議咸寧中院政治部一工作人員回應稱,“現在都是員額法官辦案,與他當副庭長無關。”

該事件一經報道,就引發了法律界的熱議。有些法律人士認為,法官同時在上下級法院任職有可能導致二審終審制被架空,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會影響上訴案件的公正性。對此,我認為有必要梳理該事件相關細節,釐清該案的程序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制,這主要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不服一審裁判時能夠通過上訴途徑救濟權利,也能夠讓上級法院行使指導、監督權,監督下級法院依法審判,公正司法。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辦案人員還應遵循迴避制度。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當事人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由上可知,如果法官與本案以及本案的當事人或近親屬有利害關係,或者曾參與過本案其他程序的辦理,則不應再參與到該案件的審理或合議。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也防止法官先入為主後產生認知偏見。

根據迴避制度,即便是主審該案的法官又被任命為二審法院的副庭長,該案上訴之後,也不大可能由其參加合議,更不可能由其主審。這樣一來,並不影響當事人的上訴權,也不存在架空兩審終審制的情形。

部分人擔心,就算涉事法官審過的案件在上訴後沒有分到他所在的庭,基於其副庭長的間接影響力,也難以保證其審理過的案件被公正對待。這雖是合理懷疑,卻也不無對司法實踐缺乏深入瞭解下的臆測成分。

實際上,法官在上下級法院“流動”的情況,在當下並不少見。但截至目前,由此造成兩審終審制被架空的情況,並沒有實例支撐。在司法責任終身制的約束下,誰辦案誰負責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加上網絡庭審直播、裁判文書上網等操作,“舞弊操作”的空間已越來越小。

當然,從部分學界人士和當事人的反應可知,很多人對此事所涉情形下的裁判公正性問題心存疑慮。鑑於此,司法機關也應該虛心汲取意見,並在社會監督的倒逼下,轉化為司法實踐中更加規範的操作。如落實領導幹部干預、過問辦案全程留痕機制,也實現網絡庭審直播,用案件審理公開化、透明化來回應疑慮,讓裁判結果經得起圍觀和監督。

□張晉(法律工作者)

編輯:陳靜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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