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師生戀”成為一些色狼教師的羊皮

【案情簡介】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某少林武校一初三女生被家長髮現懷孕,經警方立案偵查系一青年教師所為,但該教師說與女生是戀愛關係,發生關係女方自願。經過兩次退回偵查,當地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

【律師說法】

一、女生的節點年齡是認定強姦罪的關鍵。如果雙方初次發生性關係時間在14週歲之前,不管女生是否願意,刑法上都以強姦論處。因為因為未成年女性心理生理發育尚不成熟,法律認定為沒有性自主權。

二、違反女方意願是認定強姦罪的必要前提。女生一旦年滿14週歲,法律上則視為成年女性,那就要看女生當時的意願。如果女生系自願,則警方一般不予案。如果當時女生系非自願,男方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使女方不敢(不能)反抗情形下發生關係,則構成強姦。

三、正確解讀檢方不予起訴決定。檢方不起訴有三種情形: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87、88、89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在中國,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我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佔。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於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

又稱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防衛過當。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預備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助迫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立功犯。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酌定不起訴”,把“應當不起訴”稱為“法定不起訴”。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裡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因此本案不予起訴並不意味著沒有犯罪行為,只是事實及證據不充分。從警方刑事立案、進行DNA親子鑑定,檢方二次退偵不予起訴情形看,在雙方初次發生關係時女生年齡或是否自願上,檢方對本案關鍵事實及證據認定上是持否定態度的。

四、當前未成年女孩生理衛生知識和性防衛教育缺位。此案未成年女生既沒有性防衛能力,又缺乏性知識常識,對自己懷孕竟一無所知。家長和學校應對未成年女生進行生理衛生及性自我保護教育,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五、男教師嚴重違反師風師德。學高為師,身正為範。即使當時女生已滿14週歲且自願,男方做為教師的所做所為也是有違教紀師德,學校或教育局應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清除害群之馬。

從目前網絡披露的一些案件來看,建議國家出臺禁止老師和學生談戀愛的法律規定。美國許多大學尤其是私立大學已出臺相應制度,現在在美國已成了一項普遍的規則。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大學都禁止師生戀。

最近教育部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條是,“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規定不錯,但有一個問題,如何認定師生之間發生的是“正當性關係”還是“不正當性關係”?

有配偶的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兩性關係,認定為違反道德問題不大。問題是中學裡單身教師包括年輕和不年輕的教師也不少,在國家沒有禁止出現師生戀的情況下,他們彼此在戀愛期間發生性關係,即很難認定為“不正當性關係”(是否為戀愛也難以查證)。解決這個難題的根本出路,還在於從國家層面立法禁止學校師生戀,以正校風校紀,以維教育倫理,以挽受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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