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講法律-八大惡行,判的有多重

年輕時在看守所值班,和老師、幹警一起聊天,談到各種各樣的犯罪時經常笑稱:經濟犯罪的重不過暴力犯罪的,侵犯個人財產的重不過侵犯集體、國家財產的,危害個人安全的重不過危害公共安全的。雖說是笑稱,但是有一定道理的。

同樣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定罪不同,量刑也不同。如盜竊行為,如果單純的盜竊100元,不構成盜竊罪;可如果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盜竊到錢財,都構成盜竊罪,要在三年以下量刑。而同樣是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行為相對於其他盜竊行為,刑罰要重。

本文將要提到的行為,相對於其他犯罪行為,是《刑法》以一定的方式列舉出來的,這些犯罪往往刑罰初始刑期就比較重,起刑三年以上,甚至是死刑的犯罪行為。


眾所周知,我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是16週歲。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但在14週歲至16週歲期間,《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作了如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文所講的八大惡行,即出處在此。《刑法》專門將其列出,即使不滿16週歲,也要對該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本文將列舉八類犯罪行為常見罪名的量刑。

罪名:故意殺人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最高刑為死刑。

量刑: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需要指出的是,相對於其他罪名的表述(其他罪名一般為構成某罪,處x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的處x年以上x年以下有期徒刑,即為漸重),故意殺人,起刑為死刑,只有出現從寬情節時,才逐步減輕。

罪名: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最高刑為死刑。

量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析: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時,才承擔刑事責任。以山東省為例:具體量刑為,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體器官缺損、身體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情形,造成六級以上嚴重殘疾的,可以認定為“特別殘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髕骨的;故意用刀劃面部、用硫酸等腐蝕性液體毀人容貌的;電擊、燒燙他人隱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別殘忍手段。

罪名: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最高刑為死刑。

量刑: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析:強姦為什麼是重罪,在本人其他文章中有詳細介紹,此處不再詳述。文章入口:真實案例講法律-強姦罪是重罪,但“重”在何處?瞭解一下!

罪名: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最高刑為死刑。

量刑: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解析:搶劫罪系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列舉的第一個罪名,同時搶劫罪也是侵犯財產罪中唯一一個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

罪名: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

最高刑為死刑。

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解析:相對於其他重罪,毒品犯罪是最常見的惡行,刑事辯護律師可能很少接觸故意殺人等刑事案件,但涉毒犯罪每年總有那麼幾個,筆者早年辦理刑事案件中最多的就是毒品犯罪。每年的禁毒日期間都是毒品犯罪的嚴打階段。為了遏制毒品犯罪,全國法院出了三個《會議紀要》,法律界對毒品犯罪有十分深入研究,可見其多發性。

就在昨天,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 國務委員、國家禁毒委員會主任趙克志1日在全國禁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切實把禁毒鬥爭各項措施抓實抓細抓落地,堅決整治突出毒品問題,著力推進毒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奪取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新勝利。

毒品犯罪也為唯一一個可以實施特情偵查手段的犯罪,見真實案例講法律-真的有“線人”“臥底”存在麼,刑辯律師告訴你這些領域要小心

罪名: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

最高刑為死刑。

量刑:《刑法》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析:三類犯罪在《刑法》中統一作為危險公共安全類犯罪被列舉為一條。《刑法》中的此兩條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會經常提及。

今年二月份,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提到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其中第1條明確列明: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死刑、死刑、死刑。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八類惡行,全都可以適用死刑,足見其危害程度。八類惡行,歸根結底侵害的是人的人身權利,是對他人身體、生命的侵害。生活中要保持對生命的敬畏,對他人人身的權力的敬畏。

所以生活中遇事情,能吵吵就別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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