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文書‖關於W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一案辯護意見書

南寧某某檢察院:

廣西天獅靈動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W某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W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查閱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前往看守所會見了W某某並與其核實了相關案情,現結合全案證據材料和當事人的陳述,提出如下法律意見,供檢察官審查起訴參考。

一、本案極可能存在技術偵查措施,但案卷材料中缺少相關的審批材料,本案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無法證明,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得到的相關證據的合法性也將存疑。

根據《立案登記表》《案件情況來源》等相關材料顯示,本案的立案時間是2019年×月××日,而在2019年×月2×日上午10時25分,某某公安局指揮中心向某公安局刑警大隊精準推送研判信息:×月2×日××東開往××東的G某某次列車旅客W某某(信息包含W某某準確的身份情況、列車車次及車廂座位號等)軌跡可疑有帶毒嫌疑。公安機關在尚未立案偵查的情況下,竟能掌握犯罪嫌疑人W某某如此準確的信息,辯護人有理由相信公安機關採取了技術偵查措施破獲本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重大毒品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但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必須在立案以後;第二,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但是本案中,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之前就已經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準確掌握了W某某的個人信息、列車車次、車廂座位號及相關的活動軌跡和運輸毒品的犯罪線索,且在本案案卷材料中也沒有任何的有關審批材料。因此,本案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無法證明,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得到的相關證據的合法性也將存疑,在此懇請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予以重視,根據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在本案相關定案證據合法性存疑的情況下,對W某某判處死刑時應當特別慎重!

二、本案查獲的毒品中一大部分的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對較低,為體現罰當其罪,一般不宜僅根據查獲毒品的數量對W某某判處死刑。

根據《提取、封存筆錄》、《扣押筆錄》、《稱量筆錄》、《鑑定文書》等證據顯示,公安機關查獲W某某攜帶的10包黃色油紙包裝的可疑物為含量11.6%-14.4%的甲基苯丙胺,淨重為5686.5克。被查獲的這部分冰毒毒品的毒品含量不及正常冰毒毒品含量的五分之一,從其致癮癖性和危害性來講都比正常的冰毒小很多。因此,為貫徹罪刑相適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原則,堅持以寬濟嚴、罰當其罪,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武漢會議紀要)相關精神,本案不宜僅根據查獲毒品的數量對W某某判處死刑,懇請檢察官在量刑時予以慎重考量。

三、W某某系受人利誘,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中屬於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案卷材料顯示,2019年×月2×日W某某接到一個境外男子的電話讓其儘快過去某某省某某市接東西,然後將東西帶回某市,境外男子承諾給W某某30000元好處費。隨後W某某乘飛機從某市到某某市,再從某某市轉飛機到××市,在接到境外男子安排的人員送來的一個黑色雙肩包後,便在該境外男子的電話遙控下開始將內裝有毒品的雙肩包往某某市方向轉運。在此過程中,W某某一直是按照該境外男子的指示行動,聽從該境外男子有關運輸毒品線路、中途住宿、接應人員、交通工具選擇、毒品接貨人員及接貨地點等安排,運輸毒品的所有差旅費成本也均由該境外男子提供,直至2019年×月2×日在××東開往某某東的G某某次列車上被公安人員抓獲。以上事實均有W某某的訊問筆錄、汽運乘客保險收據、登機牌、飛機票、長途汽車票、酒店住宿信息、個人賬戶彙總清單、W某某軌跡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很顯然,W某某系受人利誘,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過程中一直受到境外男子遠程遙控,由境外男子支付運輸毒品的差旅成本,完全聽從境外男子的所有安排,始終處於被支配地位,徹底淪為境外男子實施運輸毒品犯罪的工具,故W某某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過程中屬於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另外,根據《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W某某隻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為他人運輸毒品,他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者賣家,與幕後的組織、指使、僱傭者相比,在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處於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應認定為從犯。因此,對於運輸毒品犯罪中類似W某某的這部分人員,在量刑標準的把握上,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和具有嚴重情節的運輸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不應單純以涉案毒品數量的大小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

四、雖然作為本次運輸毒品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僱傭者的境外男子尚未到案,但不能因作為主犯的境外男子尚未到案而不認定W某某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

根據《大連會議紀要》相關精神,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僱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僱傭、受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體到本案而言,雖然W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提供整個運輸毒品犯罪的有關涉案人員的線索,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捕其他涉案人員,但由於各種原因,作為本案主犯的境外男子及其他涉案人員均未到案。因此,在確有充分證據證明W某某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不能因為境外男子及其他涉案人員未到案而不認定W某某為從犯。

五、根據《大連會議紀要》相關精神,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並不是唯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時,特別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做到區別對待。

(一)在毒品數量方面,雖然W某某被查獲的毒品重量為8697.7克,但其中10包黃色油紙包裝的可疑物為含量11.6%-14.4%的甲基苯丙胺,這部分冰毒毒品的毒品含量不及正常冰毒毒品含量的五分之一,從其致癮癖性和危害性來講都比正常的冰毒小很多,懇請檢察官在對W某某作量刑建議時能夠酌情考慮這一情節。

(二)在犯罪情節方面,W某某系受人利誘,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過程中一直受到境外男子遠程遙控,始終處於被支配地位,淪為境外男子運輸毒品的工具。另外在整個運輸毒品的過程中均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沒有再涉嫌其他犯罪,犯罪情節與其他武裝掩護、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的運輸毒品犯罪而言較為輕微。

(三)在危害後果方面,W某某在某某省某某市接到境外男子安排的人員交接裝有毒品的黑色雙肩包後,輾轉某市隨後到南寧乘坐動車前往某某市,黑色雙肩包內的毒品在運輸途中就被公安機關截獲,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較小。

(四)在主觀惡性方面,根據W某某的訊問筆錄及《現場尿樣檢測報告書》等證據顯示,W某某本人並不吸毒,此前也從未直接接觸過毒品,其在接到毒品後也從未打開包裝查看,其更不知道所運輸的毒品種類、重量、純度、途中接應人員、目的地接貨人員等等,這也說明,W某某在主觀惡性上與其他明知是數量巨大的毒品仍運輸的犯罪分子有著極大的區別。另外,W某某僅是年少無知,缺少社會經驗,一時誤入歧途而受人利誘,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這也印證了其主觀惡性不大。

(五)在人身危險性方面,W某某此前一貫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沒有受過任何的刑事處罰,系初犯,偶犯,根據《武漢會議紀要》相關精神,對於有證據證明確屬受人指使、僱用運輸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尤其對於其中被動參與犯罪,從屬性、輔助性較強,獲利程度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就本案而言,W某某確屬受人指使、僱傭,又系初犯、偶犯,且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過程中從屬性、輔助性較強,獲利程度較低的被告人,對其一般不應判處死刑。

另外根據《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要繼續按照《大連會議紀要》的要求,突出打擊重點,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堅決依法判處。同時,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區別對待,做到罰當其罪,量刑時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當地的禁毒形勢等因素,嚴格審慎地決定死刑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綜合上述幾個方面,懇請檢察官對W某某作量刑建議時予以充分考慮,建議不對W某某適用死刑。

六、W某某存在法定的立功情節正在查辦

犯罪嫌疑人W某某到案後,多次同辦案單位、看守所管教、辯護律師溝通聯繫,提供抓捕運輸毒品遙控指揮的上線及在整個運輸毒品過程中的接應人員及目的地接貨人員的線索,積極要求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大毒梟,立功心切,懇請檢察官督促公安機關抓緊查辦相關線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立功線索尚未查實的,判處死刑應特別慎重!

七、W某某明確表示認罪認罰,自願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根據W某某在偵查階段的多次訊問筆錄顯示,其自到案後一直能夠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偵查人員的訊問,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而且還積極向偵查人員提供遙控指揮其運輸毒品犯罪的上線頭目以及運輸毒品過程中的接應人員及目的地接貨人員的相關線索,希望能幫助公安機關抓獲這些犯罪分子,一舉搗毀這一跨境、跨省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網絡,徹底斬斷這一毒品犯罪鏈條,這些足以證明W某某存在主動認罪、徹底認罪、儘早認罪、穩定認罪的良好認罪態度。另外,辯護人於2020年3月26日前往某公安局看守所會見W某某時其明確表示認罪認罰,自願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和給親人造成的巨大心靈傷害,希望檢察官能夠給其改正錯誤,重新做人的機會。綜上兩點,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懇請檢察官在作量刑建議時能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八、量刑方面,W某某存在多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一)W某某系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如上所述,W某某系受人利誘,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中屬於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二)W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認罪悔罪,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如上所述,W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提供尚在逃的運輸毒品犯罪的頭目及其他涉案人員的線索,立功心切。另外W某某明確表示接到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三)W某某實施本次犯罪前,受到一定程度的人身威脅,懇請檢察官在量刑時能對此作一定酌情考慮

辯護人注意到,W某某在偵查階段的多次訊問筆錄中均提到,在實施此次運輸毒品犯罪之前,境外男子已經拿到了其身份信息,並給其拍了一張照片,還通過翻看其手機知道了其家裡的電話號碼,W某某還自述其在與該境外男子見面過程中,該境外男子經常通過言語對其表示已經瞭解到W某某的具體情況,如果W某某敢玩什麼花樣其知道將會是什麼後果(詳見偵查卷第2卷P17、P25、P34),在此情況下W某某不得不聽從境外男子的指令實施了本次運輸毒品犯罪。因此可以說,W某某在參與犯罪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人身威脅,在參與犯罪時存在一定的被動性,同時也佐證了其主觀惡性不大,人身危險性較小,懇請檢察官在量刑時能對此作一定的考量。

(四)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如前所述,本案毒品在運輸途中就被公安機關截獲,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較小,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五)W某某平時一貫表現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根據辯護人向W某某的家屬瞭解到,在W某某還不到十歲時其親叔叔在軍隊因公殉職,後被追認為烈士,因為其親叔叔犧牲時還沒成家也沒有小孩,根據他們當地農村的習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因此W某某的父母便決定將W某某過繼給其已經犧牲的親叔叔,自那以後W某某便與其親生父母逐漸產生隔閡,心裡一直覺得自己是被父母拋棄的孩子,自卑甚至怨恨一直伴隨他成長。另外,W某某的父母也終日忙於工作養家餬口,疏於對W某某管教。W某某初中畢業後就獨自一人出來混社會,缺少社會經驗和家庭的關愛,經不住金錢的誘惑,一時誤入歧途,就此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W某某涉嫌運輸毒品被抓後,其母親聽到消息後身心遭受了巨大的創傷,神志恍惚,幾近失常,讓人十分同情和不忍,家裡人至今更是不敢將此情況告訴其年邁的爺爺奶奶。W某某這一特殊的成長經歷和家庭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是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禍根之一,但是在這麼背景下,W某某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平時遵紀守法,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懇請檢察官在量刑時能酌情考量。

九、為豐富本辯護意見書的論點,辯護人特地蒐集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裁定書,提煉出其中的裁判要旨,供檢察官審查起訴時參考。

【裁判要旨一】:對於因經濟困難,受人利誘,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主觀惡性不大,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吉火木子扎,女,1970 年4 月24 日出生,彝族,農民。因涉嫌犯運輸毒品罪於2006 年7 月1 日被逮捕。2006 年6 月中下旬,阿支爾伍(在逃)和一姓“阿支”的人(在逃)在西昌找到被告人吉火木子扎和乃古麼子阿木(另案處理),許諾給一定的報酬,讓其二人從昆明運輸毒品回西昌。吉火木子扎遂攜帶幼子二人,乃古麼子阿木帶嬰兒一人,一起坐火車到昆明。

同月25 日16 時許,吉火木子扎和乃古麼子阿木運輸海洛因到達金陽縣金口大橋處被公安民警查獲。檢查時,吉火木子扎示意其子將裝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丟棄於公路邊坡下。

公安民警當場查獲被告人運輸的海洛因3 包,重1002 克。經鑑定,海洛因含量為77.68%。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吉火木子扎為牟取非法利益,幫助他人從昆明運輸毒品回四川,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吉火木子扎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其運輸海洛因達1000 餘克,數量巨大,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

但被告人吉火木子扎係為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其運輸毒品尚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其犯罪原因往往是經濟困難或受人利誘,動機只是出於賺取少量運費,主觀惡性一般不大。鑑於此,本著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這部分運輸毒品犯罪分子的處刑,應當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區別。據此,不予核准死刑,裁定發回重審。

【裁判要旨二】受僱傭走私、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於在逃同案犯,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基本案情】

邱綠清和吉力裡格為牟取暴利,為他人到境外走私、運輸毒品海洛因。2010 年11 月初,邱、吉力裡格在三名不知名的彝族男子帶領下到境外國紅巖接到毒品16 塊,11月7 日五人攜帶毒品步行進入我國雲南省臨滄市永德縣永甸鎮。

三名彝族男子在前探路,邱綠清、吉力裡格將毒品海洛因捆綁在身上乘坐8 日永德發往昌寧的客車。當日14 時許,邱、吉力裡格途經保山市公安局邊防支隊在昌寧縣卡斯鎮“梁源溫泉”的執勤點時,邱身上當場被查獲毒品海洛因8 塊,淨重2 825 克,平均含量為56.4%;吉力裡格身上被查獲毒品海洛因8塊,淨重2 820 克,平均含量為55.7%。

法院認為,邱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將毒品海洛因從境外運入我國境內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二審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經核准後認為】,邱綠清走私、運輸海洛因入境,其行為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且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但是,邱綠清並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者賣家,本質上是單純的受僱走私、運輸毒品行為。

本案中,三名彝族毒販到了我國境內要下山時,將毒品分別綁在邱綠清和吉力裡格身上,並先行離開以電話遙控方式,指揮邱綠清和吉力裡格應對途中可能發生的緝查。

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猶如馱運毒品的“騾馬”,以及在危險地帶負責“蹬雷”的工具,有別於一般的走私、運輸毒品過程中犯罪分子自行選擇路線、自主逃避關卡等情形。

在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處於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不能因為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不分主從犯而一律將被告人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一律判處重刑甚至死刑。

鑑於邱受僱傭走私、運輸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於在逃同案犯,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對邱綠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最後,綜合本辯護意見書的觀點,W某某系受人利誘,只是為了賺取少量運費而受僱運輸毒品,在整個運輸毒品犯罪中屬於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都比較小,根據我國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對W某某遠未到判處死刑的程度。懇請檢察官刀下留人,對其從寬處罰,對其不適用死刑的量刑建議,給這個剛滿20歲的年輕生命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謝謝!

此致

南寧某某檢察院

辯護人:廣西天獅靈動律師事務所

林自威律師

2020年3月29日


限於篇幅,僅列舉林自威律師承辦的部分經典案例如下:

1、2018年7月廣西崇左市公安局偵辦的雷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無罪,偵查階段成功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2、2018年9月浙江嘉興市桐鄉市公安局偵辦的彭某某詐騙案(公安機關對本案終止偵查,彭某某已實質無罪);

3、2018年10月甘肅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天水市公安局重點偵辦的彭某某等人詐騙案,案發前彭某某已被天水市公安局列為網上在逃人員長達兩年(第37天成功取保候審,已實質無罪);

4、2019年3月廣西欽州市公安局偵辦的朱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涉案毒品海洛因重達四千多克(認定重大立功+量刑建議8-10年);

5、2019年5月雲南省文山州公安局偵辦的何某某詐騙案,公安局掛牌4·03專案,第37天檢察院不予批捕,公安局對何某某取保候審(無罪,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終止偵查);

6、2019年12月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偵辦的舒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無罪,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終止偵查);

7、2019年10月廣西南寧市公安局偵辦的張某某非法經營案,2020年1月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無罪不起訴);

8、2019年6月廣西賓陽縣公安局偵辦的韋某某網絡電信詐騙案(無罪不起訴);

9、廣西南寧W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法定最低刑,輕判十個月,關多久判多久);

10、廣西崇左L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與其相關的下游犯罪涉案金額兩千多萬(法院階段成功取保候審,經法院審理,對L某某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11、甘肅W某某涉嫌運輸毒品8697.7克案件成功免死(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認定從犯,量刑建議為死緩);

12、廣東T某某涉嫌2個多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正在辦理中);

13、新疆烏魯木齊公安局偵辦的L某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14、浙江紹興留學生S某某涉嫌口罩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15、重慶L某某控告T某侵佔罪自訴案(正在辦理中);

16、南寧市公安局偵辦的Z某涉嫌金融詐騙及非法經營案,涉案金額一千多萬元(正在辦理中);

17、浙江杭州市公安局偵辦的Z某某非法經營案(37天內成功取保候審);

18、江蘇南京市公安局地鐵分局偵辦的W某某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19、浙江舟山市公安局偵辦的L某某虛擬數字貨幣詐騙案,涉案金額近三千萬元(正在辦理中);

20、公安部、海關總署統一指揮,廣西、河南、湖北等地公安聯合偵辦的L某涉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案,涉案金額一百多億元(L某被羈押24天后被成功取保候審,已實質無罪);

21、江蘇泰州市公安局偵辦的L某詐騙案,當事人偵查階段成功取保候審(正在辦理中);

22、南寧市賓陽縣公安局偵辦的H某某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23、貴州省銅仁市印江縣公安局偵辦的H某某涉嫌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24、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偵辦的Z某某合同詐騙及串通投標案(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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