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断被完善

中国古代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即使是向来被认为比较冷门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也独具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从浩瀚的史料中检索、梳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诸多内容,不仅有益于考镜源流、辨章学术,为检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制度找到文化根脉,而且于中国文化要义的视域下一览古人在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方面的独具启迪的智慧,可以为中国当代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古代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断被完善

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和前后相沿的法律制度这二条主线密切相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立己成物之本,儒家经典之一的《中庸》更是将“诚”置于宇宙本体地位,即视诚为天地之道,成己成物。因此,在对待产品质量时,以诚为本,以信取人,生产的产品大多真材实料,货真价实;同时,由于传统中国属于伦理社会、乡土社会与熟人社会,在群己方面,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将心比心,生产的产品是信誉的保证,不会或者很少出现质量极差的产品。加之国人的勤劳、聪明,或熟能生巧,或别具匠心,因之使古代产品精美绝伦。另一方面,非常严格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商鞅在秦国轻罪重罚的法家实践,还是此后二千多年一以贯之的严格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比如,“物勒工名”制度,使得中国古代的产品质量得到应有的保障。此外,在尊卑有序这一礼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也表现出鲜明的等级特征。经由汉唐时期的思想嬗变,再到唐代相对的包容开放,以及宋、元、明、清的发展,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初步成型

秦汉之后,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的分裂,东胡鲜卑之后隋朝统一了中国,虽然这仍是一个“短命”的朝代,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关键年代,为唐朝的繁荣兴盛奠定了基础。唐承隋业,建立了一个世界性的大帝国,以天可汗的尊位,掌控着整个东亚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制,进而形成了所谓的“东亚法文化圈”。此时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并得到巩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样的,此时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维护政权的稳定,注重法律的创制,重视法典的编纂,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形成过程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隋唐时期,《开皇律》和《永徽律》是这段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两部法典,在中国法典编纂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是唐律,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唐朝的生产力水平和手工业程度都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日常手工业到军用品再到土木营造工程和建筑材料的生产加工,涵盖了纺织、建筑、铸造、陶瓷、造纸、漆器、兵器等部门,都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唐朝对手工业生产进行了系统而严格的管理,也促进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基本结构的初步形成。

古代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断被完善

《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并且保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这部法典中就规定了很多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经过了魏晋南北朝的历史过渡时期,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到唐朝形成了一个严密、完善的体系结构,不论是立法技术还是逻辑严密程度都提升到了一个新层次。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简单的条文,而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律规定,将中国古代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纳入到法律的层面。以唐代为例,主要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在《唐律疏议·擅兴》一篇中,《杂律》和《职制》也有涉及。

《唐律疏议·擅兴》中明确规定了“工作不如法”的罪名:“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就是针对“官司造作”如果出现不符合样式或者不任用及应重新制作的,就应当处笞刑四十的处罚。如果是为了供奉之用,那么处罚将加重。要求官家生产活动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将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罚办法写入法律。同时这也是一个总括性的法律条文,唐律也针对不同生产活动生产的产品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工匠各以所由为首。”因为皇帝是封建皇权的象征,皇帝的乘坐的舟船质量关系到皇帝的生命安全,因此相比较其他普通产品的“工作不如法”的行为受到更严酷的刑罚。唐律中还规定了,如果所缮造营作及有所毁坏崩撤之类,不先备虚谨慎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这表明,在唐朝时,我国已经有法律条文针对建筑物的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唐律中“兴造不言上待报”“非法兴造”等规定说明,当时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程兴造等需要经过申报审批之后才能进行。

在针对官营手工业的产品质量做出规定的同时,唐代也对非官营手工业的产品质量做出了规定,《唐律疏议·杂律》中“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规定:“诸早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得利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之情,各同其罪;不觉者;减二等。

”这一条法律针对的是在市场中贩卖出售的器用绢布的规定,并且特别强调了是要在市场中进行出售贩卖,如果制造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但是没有进入市场,那么将不适用这条法律,不构成犯罪。通过这条法律我们可以看出,在唐朝针对产品质量的规定已经十分详细,规定了犯罪的具体情节,也规定了负责官员的责任。这不仅仅体现了唐代立法技术的已经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也体现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唐律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制度大多被后世沿用和发展。

唐朝也通过加强市场管理制度,实现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唐律要求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刻上工人姓名,才能拿到市场上去销售,伪滥之物如果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将一律没收,不够尺寸的可以退还。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连同主管市场的官员一起处罚。

古代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断被完善

从生产到销售,唐律都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保证了政府对市场的控制,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唐律中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后世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唐代以后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都是在唐朝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和发展的。

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唐朝的时候已经初步形成,之后的朝代都是在其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唐代以后朝代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

唐末五代十国一直到北宋初期的生产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农民在与士族地主的斗争中争取到了比较多的人身自由,封建租佃关系通过契约建立起来,并且得到普遍发展。这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从而手工业生产也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此时,制瓷业处于全面发展的新高峰,瓷器畅销海内外。铸镜、漆器、印刷等行业技术也有了新的发展,制造火药武器和棉布纺织作为新生的手工业部门,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对国家实力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与中国传统的手工业生产相一致,宋代手工业也是官营和私营并存,并且官营手工业占主导地位。《宋会要辑稿·食货》中有记载“

故币之轻姦,国家所禁;物之行滥,律令甚明。近闻都市之中,贾人作伪,或刮铜取铀,盗铸公行;或涂粉入药;诈欺规利。是致货泉目弊,偷薄萌生。”这段文字说明,尽管国家设有专门的机构对官营手工业进行管理,但是随着宋代商品交易的发展,官府已经不能完全对市场进行控制和管理,交易相对分散,对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实行增加了难度。宋代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延续和继承了唐朝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宋刑统》直接引用了《唐律疏议》中关于“营造舍宅车服违令条”“器用绢布行滥短狭”的立法;此外还制定了《仪制令》《衣服令》《丧葬令》等规定,要求不同等级身份的人要按照自己的登记身份行事,不能违令。

在与宋同时期的金,也有关于产品质量法律的规定,如果工匠的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规定,那么将对其进行治罪:承安五年(1200 年)规定“工匠造作不如法,三年内有损坏者,罪各有差。

古代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断被完善

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建立的王朝,这个少数民族政权,统治中国长达九十年。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元代被视为是因野蛮征服而使中国近世法制变革陷入停顿的朝代;也或由于元代公牍文献中大量存在着蒙、汉文夹杂的硬译文体,令人难懂,致使研究者却步;因而,既有文献中往往对元代着墨不多,或语焉不详,甚至评价过低而数语带过。蒙元民族原本是一个落后的游牧民族,处于正在由原始社会末期过渡到阶级社会的时期,他们习惯性的掠夺和破坏,也体现在了手工业上面,导致当时的手工业出现了停顿和倒退的现象。元代官营手工业主要提供贵族使用的器物,工艺精致,但产量低,生产技艺差,经营方式不行。而民营手工业一般都比较衰落,其中有的新因素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

尽管如此,但是没有阻碍元代对产品质量管理的立法活动。 元代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从世祖开始就已经开始制定了。元代总结和吸收了前代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将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条款都规定在《至元新格》中,对所有的生产活动都适用,这些条款总结和吸收了前代关于造作方面的法律规定,之后又被写入了《大元通制条格》中的条格部分。之后,在成宗元贞元年,又制定相对细致的规定以推进法律的施行,这些条款同样属于基本性条款。元代关于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相比较前代相关法律规定,元代关于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的比较细致。元代的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中,对官营手工业在生产时间、生产质量、原材料分拨和产品检验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中,要求工匠“

务要造作如法,工程不亏,违者随即究治”。在《大元通制条格》、《元典章》里面都有丰富的关于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例如《大元通制条格》中规定,工匠在进行赋役劳作过程中,必须要在规定的时日中完成任务,并且要有管理机关和官员进行检验,“诸营造皆须视其时计其工程,日验月考,毋使有废,惟夫匠疾病、雨雪妨工者除之,其监造官仍须置簿,常切拘检当该上司时至点校,不致虚延月日,久占人工”。

16、17 世纪的明帝国,可谓是当时世界上最大、最复杂的政治体制,它在明中叶以前社会、经济、文化、思想各方面,都有着蓬勃的生机和崭新的面貌,是中国走向近代世界的代表。自 1644 年清政府入主北京之后,此后 260 年都在清政府的管理之下。清王朝的建立,奠定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是中国如今版图的基础。康乾盛世之时,人口增加、土地垦荒、物产丰盈、边疆绥靖,综合国力在世界前列,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发展及其迅速的朝代。中国封建帝制统治,在清朝,可谓是发展到了巅峰状态。作为法律制定基础的社会经济条件,明清时期,人口快速增长,商业经济也迅速发展,国内外市场的巨大需求量促进了商品生产的专业化。农民也选择种植经济作物,促进了长江下游和大运河沿岸的商业活动。尽管在历史研究中,人们习惯将明清延续了将近五个世纪的专制统治视为一个整体,同构型甚高又延续不断,但是两个朝代之间的法律,仍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古代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断被完善

明初颁布《大明律》,这是明初最重要的立法,被称为“一代大法”,该法旨在“立纲陈纪,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以宋朝之典”。这表明《大明律》与唐宋法典有着密切的传承关系;又因为明太祖朱元璋极其注重《大明律》的稳定性,因此,自其颁布之日起直到明末,基本未曾变动,其作为明王朝基本大法的地位也未曾动摇。因此在产品质量管理法律制度中,明朝依然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行发展。

明代立法对之前的法律架构模式进行了改革,形成了新的法律体系,创新了法典体例,相比较前朝,明朝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从立法内容上讲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体现出更详密和规范的特征。《大明律例》中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承袭了唐朝的法律规定,例如《大明律例·工律》中的关于“造作不如法”的规定:“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缎匹质量不合格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返工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比较《唐律疏议》中的“造作不如法”规定,明朝在延续了唐代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特殊的产品质量管理作出了规定,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同的后果也作出了区分,对不同等级官员的责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区分。与之前的朝代一样,官营手工业等生产活动都要受到法律和制度严格约束,所有的生产活动必须事先申报,没有批准私自进行的生产活动或者申报过的生产活动没有按照计划生产,所有相关人员都会受到严厉处罚。再相比《唐律疏议》中关于“非法兴造”的各项规定,《大明律例》中对此规定地更为详尽:“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其城垣坊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若营造材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同样,这一规定也区分了在不同情况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不同责任,这也是明朝的立法对唐宋立法的继承与发展,也体现了中国古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的进步。明代对产品质量管理的立法与唐代另外的变化在于法条的安排格局。相比《唐律疏议》的结构布局,《明律》中将“器用绢布不如法”规定安排在户律中,对此,《大清律辑注》中有这样的注解:“唐在杂律,唐以绢布计赃,犹今之银钱也,故有短狭之法。明律改杖为笞,而无官司罪名,其得利贩卖亦无文,并此律亦成俱久矣。

清初的统治者,深谙其“以武力取天下,而不能以武力治天下”的道理,为了能够维护自身统治,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清律在整体上是继承了明律,但是又有针对清王朝统治产生的相应的变化。

古代如何保证产品质量?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不断被完善

承袭了明朝的清朝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只是个别条文发生了变化。如《大清律例》中关于“器用绢布不如法”的规定,相比明朝的规定,删除了“其物入官”的规定,演变成了“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清朝统治者制定了很多条例来补充已有的律文,这使得清朝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更加丰富,促使其成为更加严密、更加系统的法律体系。例如《大清律例》中关于产品生产过程中“擅造作”一罪制定了六条例文,针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擅造作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将各级官吏的责任都做出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相比前代,清代也注重对生产过程中物料的管理,例如冒破物料的第八条例文规定:

京城物料价值,经工部会同内务府确该时价酌中更定。一应采办,工部遵照定例给法。如有赢佘,并无别项需用,承办官竟行侵蚀,查出照例参究。倘其中有匠作搬运等费,许承办官将缘由呈明核夺。如该员并不承报,照应申上而不申上例议处。

说明清代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冒破物料行为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对在军器和兵船的生产制造,河防、水利、漕运的修建过程中的冒破物料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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