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IPO發行人對賭協議同時滿足四條件可以不清理

3月25日,證監會發布“關於發佈《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為進一步推動股票發行工作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增強審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便於各中介機構履職盡責,證監會發行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在研究總結髮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經充分徵求市場各方意見,不斷完善審核標準,形成《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證監會:IPO發行人對賭協議同時滿足四條件可以不清理

IPO發行人對賭協議同時滿足四條件可以不清理

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

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

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

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明確核查意見。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並進行風險提示。

證監會:IPO發行人對賭協議同時滿足四條件可以不清理

明確IPO發行人“三類股東”核查披露要求

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契約性基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三類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從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關信息:

一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於“三類股東”。

二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並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註冊登記。

三是發行人應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四是發行人應當按照首發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五是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證監會:IPO發行人對賭協議同時滿足四條件可以不清理

市場關注的“三類股東核查問題”問題,《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也修改了此前的表述,採用了和科創板審核問答一樣的內容。其他地方也做了相應趨同的處理。這也意味著監管層要消除科創板IPO審核和其他板塊IPO審核的不一致,消除潛在的雙軌制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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