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期,全年一次性獎金的6個常見問題解答

Q:實行年薪制的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薪,是否屬於全年一次性獎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Q: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半年獎,是否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五、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Q:個人取得2019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Q:個人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選擇單獨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還需要參與2019年度彙算清繳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所以,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不需要參與2019年度彙算清繳。

  

  Q:個人2019年度取得兩次全年一次性獎金,均可以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Q: 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選擇使用單獨計稅方法,現在計算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發現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稅的應納稅額較小,納稅人還能否在彙算清繳時將該筆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彙算清繳退稅?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及其解讀稿規定,2019年度彙算不涉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彙算時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因此,納稅人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可以選擇繼續單獨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也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是,對於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已經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的,則彙算清繳時不再拆分適用單獨計稅方法。


來源:山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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