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法】被逼履行器官捐贈協議,拿什麼讓餘歡水逆襲


【娛樂法】被逼履行器官捐贈協議,拿什麼讓餘歡水逆襲

近日,正午陽光出品的現象級網劇《我是餘歡水》正在熱播,觀眾無不被餘歡水的艱難境遇和心路歷程緊緊揪住了心。在最新更新的劇情中,李姐(器官售賣團伙)再次找上了餘歡水,強行要求餘歡水履行器官“捐贈協議”,把自身唯一沒有被“汙染”的視角膜“捐贈”出來。

【娛樂法】被逼履行器官捐贈協議,拿什麼讓餘歡水逆襲

在此前的劇情中,被誤診以為身患癌症的餘歡水為了生計,以6萬元的價格將視角膜賣給了器官售賣團伙李姐,並最終簽訂了《器官捐贈協議》。

問:被逼履行器官捐贈協議,餘歡水拿什麼逆襲?

律師解析:

一、現行法律禁止人體器官買賣

人體器官買賣有違基本倫理,世界各國均禁止人體器官買賣。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人體器官買賣。

為規範人體器官移植,國務院於2007年頒佈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針對人體器官買賣規定了兩款罪名: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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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照前述規定,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人均構成刑事犯罪。

二、餘歡水簽訂的《器官捐贈協議》或為無效協議

《民法總則》第153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通則》規定,以合法行為掩蓋非法行為無效。

劇情中,餘歡水名義上與李姐等人簽訂的是《器官捐贈協議》,但實際上雙方進行的是器官買賣。器官買賣屬非法行為,也屬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論是根據《民法總則》還是《民法通則》的規定,餘歡水簽訂的《器官捐贈協議》均為無效協議。

三、即使認定《器官捐贈協議》有效,餘歡水也可以撤銷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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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即使公民確有書面捐獻意願,公民也有權予以撤銷。

雖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本身不適用於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移植,但是黑龍江省於2010發佈了《黑龍江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眼角膜移植也需要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已經作出捐獻意願的公民,可撤銷捐獻。無論是否捐贈,均是當事人的自由。雖然,黑龍江的規定本身不約束其他省市,但是,該規定符合法理,其他省市可適當予以參考。

根據《刑法》和前述法律規定,捐獻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捐獻,否則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即使不否定《捐贈協議》的效力,餘歡水可以單方撤銷該協議。

綜上,根據律師分析,雖然餘歡水簽訂了《捐贈協議》,但,餘歡水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是可以逆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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