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落實認罪認罰制度助力民營企業有序生產發展

近日,福建省明溪縣檢察院就一起涉民營企業家重大責任事故案適用認罪認罰,助力民營企業有序恢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被告人許某經營一生態養殖場從事生豬養殖,其聘用養殖工人因在日常生產操作過程中未嚴格依據安全生產規定從事安全生產,造成安全事故,許某作為養殖場投資人對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許某自動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獲從輕判決。

  該院承辦案件檢察官指出,被告人在養殖業困難時期堅持在縣域投資生豬養殖生產,對當地經濟發展有一定貢獻,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認罪認罰爭取從寬處理的權利,儘量保障民營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有序生產經營,為推進民營經濟有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下一步,該院將繼續依法履行檢察職能,進一步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復產復工,積極助力企業生產發展實際困難,為民營企業健康穩定發展貢獻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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