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4年,胡某为自己投保了3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乐乐为受益人。胡某有外债。
时间不长,胡某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后决定赔付30万元保险金。
消息传出,胡某之前的债权人上门讨债。
胡某的妻子王女士不清楚该不该先还债,找律师咨询。这笔30万保险金是否应像胡某的遗产那样,必须先用还债?
胡某妻子王女士所咨询的问题,涉及保险金作为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和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区别。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设立的初衷就是弥补因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应属于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和支配,这和被保险人的遗产是有本质区别的。
《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遗产必须先用于缴税和还债,剩下的部分才能进人继承程序。
儿子自己的财产当然不能用来替父亲还债。
受益人乐乐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且被保险人对此并未做出变更,因此,乐乐是该保单的合法有效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全部归乐乐所有,不应用于偿债。
由于乐乐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应由监护人王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特殊地位,他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
因此,受益人只有明确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本案中胡某未指定受益人的话,情况就大不相同了。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这笔保险金应先用于偿还胡某的债务,如果还完债务还有剩余,则由王女士女士和乐乐继承。
当然,想通过买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这就是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一字之差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