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6加班審批制度不影響加班訴求

關於加班工資方面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41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事實依據

蝌蚪於2016年3月進入小溪處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的起始時間為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約定工作時間為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不含進餐時間),

2017年8月,蝌蚪與公司員工談話並進行了錄音,內容為:吳:…你這邊就是工作方面就結束了。然後明天開始把剩下的年假都休掉。吳:…然後31號過來辦手續。蝌蚪:那我的加班時間怎麼算,調休?…吳:你31號過來辦手續好哇?蝌蚪:好,31號。

2017年8月31日,蝌蚪離職。

上海市奉賢區:勞動仲裁

同日,蝌蚪因加班工資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同年9月6日,蝌蚪簽收了調解不成通知書。次日,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蝌蚪與小溪公司因加班公司等發生爭議勞動仲裁案,蝌蚪要求:一、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的加班工資…。

2017年10月,區仲裁委作出裁決:對蝌蚪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

蝌蚪不服仲裁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的加班工資。第二次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3、小溪公司向按照加班費應付金額的100%加付賠償金…。

小溪公司辯稱:1、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蝌蚪沒有相應的加班事實,且離職時就工資和報酬達成一致意見,不存在未付工資…;3、根據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此不符合該前置條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具體包括:蝌蚪提供的錄音、晚餐券、裁決書、《勞動合同》、調解不成通知書、4月/7月工資單、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小溪提供的2016年、2017年考勤記錄、仲裁庭審筆錄、員工加班制度、加班申請單、加班申請表、蝌蚪的請假申請表等。小溪公司提供的員工加班制度、公示欄照片,結合蝌蚪仲裁時及庭審的陳述,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審理過程中,證人黃某某陳述,其於2017年5月擔任小溪處設計部主管,

工作期間並無安排蝌蚪加班,項目部會給出工作節點(理論上完成的時間節點),但實際有些情況預計不到,蝌蚪實際項目中每套項目大部分會存在障礙,但其講究完成的時間,中間的過程是不干涉的;…小溪公司有值班,週六和週日輪流安排人員,…值過兩、三個月;…公司有說過加班時間可以調休,但沒有特意安排,設計部沒有加班費,可以調休,實際怎樣執行,也不是很清楚;法定節假日上班的申請表由其簽字後,再由人事和總經理簽字。

另查明,小溪公司的員工加班制度規定:3.1工作日加班:員工如需工作日加班,需要填寫《加班申請表》;週末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還必須遞交給公司總經理做額外審批。以上獲得批准後才准許加班。沒有得到審批的加班不算加班。批准後的《加班申請表》應立即遞交人事部。…3.5加班小時數以0.5小時起算。…5.1加班調休時間以1小時作為單位。除非單位安排,員工不允許連續調休、休假5天以上。5.2員工請假的順序為調休→年假→不帶薪事假,主管在《員工考勤表》上即時做出登記。除非單位安排,員工本人不能預支未發生的加班用以調休。

又查明,根據蝌蚪的請假申請表,顯示2016年共調休10.5天,2017年共調休9天,2017年休年假4天。還查明,蝌蚪所在部門從未遞交加班申請表;其在法定時間外工作公司提供飯票可就餐

庭審中,蝌蚪陳述共有值班兩次,第一次是2016年3、4月份,值班了4、5天,第二次值班2天。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本案中,小溪公司否認安排蝌蚪加班並主張其從未遞交加班申請表,法院認為,其一,從蝌蚪所在的部門來看,小溪公司並未舉證存在其他人員存在遞交加班申請表的情形,因此難以推斷蝌蚪未交加班申請表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其二,從蝌蚪的主管即證人黃某某的陳述來看,對蝌蚪的工作有時間節點的要求,確實存在難以預估是否能按時間完成的情況

。小溪公司在未扣除蝌蚪工資的情形下同意原告調休,並提供了蝌蚪加班期間的飯票,因此,被告實際上對蝌蚪有加班的要求,只是在加班時間的安排上並未固定。對於第3項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制支付加班費,逾期不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本案中,雙方對於加班費應支付存有爭議,且無勞動行政部門介入,故要求支付賠償金缺乏依據。

一審法院判決:一、小溪公司支付蝌蚪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加班工資…。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正確。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小溪公司否認安排加班並主張蝌蚪從未遞交加班申請表,但是從蝌蚪的主管黃某的陳述來看,對蝌蚪的工作有時間節點的要求,確實存在難以預估是否能按時間完成的情況,並且小溪公司在未扣除蝌蚪工資的情形下同意調休,但對此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因此,原審法院認定確實存在加班的情形,並無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該條規定的權利行使主體均為“勞動行政部門”,相對應的執法措施也是“責令”,包括加罰50%-100%賠償金的規定,也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蝌蚪要求支付100%賠償金,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有成功案例,但失敗的案例更多一些,所以加班費訴求一般很難實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