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人的權利範疇,包括兩個層次的權利
1、基本權利
§ 賦予其規定期限、 地域內的某種壟斷性權利
§ 禁止他人侵犯專利權、 假冒專利行為等權利
§ 從經濟上講, 屬於不讓侵權者獲利的權利
2、附屬權利
§ 因其壟斷權利而產生的多種獲益權及處分權
§ 從經濟上講, 屬於權利人利用專利獲利的權利
專利法第11條第1款: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 使用、 許諾銷售、 銷售、 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 許諾銷售、 銷售、 進口依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法第11條第2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 許諾銷售、 銷售、 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有權行使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法第60條
§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實施其專利, 即侵犯其專利權, 引起糾紛的,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1、專利權人
可以依法行使專利權的基本權利和附屬權利,可以行使的基本權利( 簡稱“ 訴權” ) 包括:
§ 申請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 或訴前證據保全的權利
§ 起訴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
§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處理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
2、利害關係人( 之一)
§ 專利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注意!
§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不是利害關係人
§ 他們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專利權
3、利害關係人( 之二)
1)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 可以單獨行使訴權
§ 也可以與專利權人共同行使訴權
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 在專利權人不行使訴權或者授權情況下, 可以單獨行使訴權;也可以與專利權人共同行使訴權
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
§ 無權獨立行使訴權
§ 也不能與專利權人共同行使訴權
三、附屬權利之轉讓權
法條解讀
§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是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法定權利;
§ 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轉讓均須遵守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申請專利的權利可以轉讓嗎?
§ 申請專利的權利( A6-A8) 也可以依法轉讓,但是不受專利法的規制。
四、附屬權利之專利實施許可
1、專利法第12條
§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 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許可費。
§ 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2、專利權人有權決定:
1)是否給予, 給予何種許可
§ 不因被推廣應用或給予強制許可而被剝奪或限制
2)是否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 專利權人要求籤訂的, 被許可人應當配合
3)是否收取, 收取多少費用
§ 專利實施許可可以是無償的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 和《反壟斷法》 規定
五、附屬權利之專利權的質押
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第3款
§ 以專利權出質的, 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2、質押登記手續
§ 詳見《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 2010)
3、關於出質登記的主要法律規定
1)出質登記手續, 應當由雙方共同辦理
2)辦理出質登記的, 應當提交雙方簽章的質押合同
§ 不要求出具其他文件, 如專利權評價報告
3)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之日起設立
§ 即,專利權質押自登記之日起對於第三人產生效力
4)專利權質押的, 未經質權人同意, 專利權人不得轉讓、 放棄該專利權, 也不得給予獨佔實施許可
5)已經質押的專利權, 不得再次質押
6)共有專利權出質, 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7)法院對質押專利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利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
六、附屬權利之標註專利標識
1、專利法第17.2條
§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
標明專利標識。
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3條
§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17條的規定, 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 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 由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3、法律意義
§ 專利權人標明專利標識是權利, 而不是義務
§ 專利權人不作標註, 不屬於侵權抗辯的理由
4、關於專利申請人的標註權
§ 關於申請人標註其專利申請號沒有明確規定
§ 專利申請人標註專利標識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5、相關規定
§ 指《專利標識標註辦法( 2012) 》
七、附屬權利之主動放棄專利權
1、專利法第44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 一) 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 二) 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 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2、不繳納授權當年以後的年費( 消極放棄)
§ 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期滿未繳納的, 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R98)
3、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積極放棄)
§ 主動無條件放棄( A44.1(2))
§ 適用於三種專利
4、與其他權利喪失的區別
§ 不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R97)
§ 有效期內未繳納年費:專利權終止
§ 專利保護期限屆滿:專利權終止
§ 被宣告專利權無效:自始即無效( A47.1)
八、專利權的生效
1、專利法第39條
§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 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 發給發明專利證書, 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專利法第40條
§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 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 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九、專利權的終止
1、專利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 一) 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 二) 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 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2、專利法第9條第1款
§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 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 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5款
§ 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4、專利權終止的情形
1、涉及四種情形
§ 專利權法定最長保護期限屆滿(A42)
§ 在保護期限內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
§ 在保護期限內依據法44條主動聲明放棄
§ 在保護期限內依據法9條主動聲明放棄
2、對於專利權保護期限的基本理解
§ 任何一項專利權的有效期都不是固定時間長度
§ 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原因並不僅僅是保護期限屆滿
十、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1、專利法第42條
§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 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專利權的實際有限期
1)專利權生效日至專利權終止日:
§ 有效期長度取決於生效日與終止日之間長度
§ 並非確定長度, 如有人誤認為的“ 二十年” 或“ 十年” !
2)專利權的實際有效期短於法定最長保護期限
§ 由於專利審查需要一段時間,因此,專利權生效日總是晚於申請日( A39、 40)
§ 由於專利權的維持需要每年繳納年費,如果不按期足額繳納,將導致專利權在保護期限最遲屆滿日前終止,所以,大多數專利權的實際有效期短於法定最長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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