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斷更節”:網絡文學產業將因此改變嗎?

昨日(5月5日),網文作者在微博、知乎等社交平臺自發舉行的“55斷更節”成為熱門話題,抗議閱文免費政策。事情最早在4月底發酵,在5月1日,有部分閱文的作者開始在公共社交平臺上爆料,並獲得其他網文作者的支持。同時也有其他閱文作者、網絡文學經營人員、文化人士等轉發了相關微博。5月3日,湖南省網絡作協作為第一個發聲的作協團體,也表達了對網文作者維護權益的支持。閱文集團也發佈聲明,表示將在今日(5月6日)啟動“系列作家懇談會”,就作家合約與網絡文學寫作未來風向等問題進行討論。

“五五斷更節”:網絡文學產業將因此改變嗎?

打開新京報APP回看5月5日關於“斷更節”的報道。

在此之前,也有過類似的事件,但通常都是網文寫手以個人的名義爆料不平等合約等問題,帖子的影響範圍也只限於百度貼吧、知乎、微博的個人賬號,而對話題關心的網友,大多也是該作家的讀者粉絲。然而這次,“斷更節”和網文作家的集體抗議,加上之前《鬼吹燈》系列作者天下霸唱被訴侵權的事情,讓它們從私人事件變成了一個公共事件,幾乎成為了網絡文學歷史上最重大的集體維權事件。

在著作權和版權維護上,網絡文學的環境要更加複雜,涉及抄襲、同人創作、影視改編、版權歸屬以及稿酬合約等眾多方面。由於網絡文學的創作模式和讀者需求,使得網絡文學的作者每日都要承擔龐大的文字更新,尤其在同一類型的作品中,經常會出現類似的橋段與情節。這使得過去控訴版權與抄襲的案例有些難解難分。而且,人們對於網文作者的認知大多時間只是停留在“寫手”這一身份的階段,作者只是按照消費者的需要提供文字商品,尤其是不知名的寫手,他們的境遇更不會得到太多關注,並且由於對作品是否暢銷的不確定性,很多時候網文作者的版權都會在初期以一份廉價的合同交付給發佈網站。

而隨著網絡文學的作者與讀者群體日益壯大,以及2014年以來網絡文學影視改編所形成的IP熱,人們對網絡文學作者的關注也日益增加。過去,網絡文學的維權通常僅限於打擊盜版,例如2005年,紅袖添香訴“聯想經典讀書時空網站”侵權案成為了國內首例文學網站代替作者進行維權的案例;2008年,起點中文網訴“雲霄閣”盜版侵權案,最後侵權人被判刑1年半,罰款10萬元。可是在盜版和抄襲之外,關於網文作者遭遇的霸權合同問題,則少有人關注。

在從個人的抨擊轉而成為集體的反抗後,“斷更節”可能會為網絡文學產業帶來一些實質性的轉變。網絡文學的未來應該如何健康發展,作家在簽署合約時應當考慮到哪些問題,如何使用版權法案保護創作者自身的權益,這些都將是網絡文學的作者與讀者應當關注的問題。對此,書評君專訪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邵燕君、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以及多年從事版權起訴案件的律師(應受訪者要求匿名),請他們分別從學界和業界探討這一話題。

採寫丨新京報記者 宮照華 李永博

1

對話邵燕君(北京大學中文系教授)

免費閱讀,“我不是很看好”

新京報:中國網絡文學已經形成了很龐大的規模,這與它的生長機制有什麼聯繫?如何看待網絡文學的未來?

邵燕君:中國網絡文學之所以如此盛大的原因,跟起點團隊他們原創出的、後來發展實現成功的VIP機制有著很大的關係。應該說這一套付費機制是網絡文學這些年健康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甚至我們可以說,沒有這套機制就沒有中國今天的網絡文學,也沒有中國網絡文學在海外傳播的局面。

最重要的是這套付費制度打造了非常好的粉絲經濟。

我們要看到,網絡文學最初只是愛好者自發的創作,所以說它是有愛的。但是中國網絡文學之所以能夠發展到這麼大的規模,確實也跟它的商業機制非常相關。這套付費機制很好地把有愛和有錢結合了起來,就是把粉絲的愛、作者的愛,還有商業收益很好地結合了起來。而且在中國,用十幾年的時間培養這樣一個用戶群體非常不容易,現在其實我們說起網絡文學有四萬多用戶,但是這個長期的付費經濟可能也就兩千多萬吧。有大量的盜版讀物沒有辦法解決,還有付費和免費的衝擊等等。但是,這些付費的用戶為什麼付費呢?不是說他們不付費就看不了,因為盜版一直還是很猖獗,他們付費是因為支持,因為他們是粉絲,他們願意支持喜歡的作者。

延伸閱讀·網絡文學

“五五斷更節”:網絡文學產業將因此改變嗎?

《網絡時代的文學引渡》作者:邵燕君 版本: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5年12月

現在這些年,閱文和起點團隊也在不斷地想辦法發展這個粉絲經濟,包括各種作家制度還有評論機制等等,還有最近他們推出的新書推薦機制,這些都非常有原創性,而且是中國土生土長的一套機制。

這樣的一套機制,它非常有利的推動了網絡文學健康的、不斷壯大的、同時又是一個尊重各種風格和興趣的一套機制,我覺得是一套非常合理的機制。而且我覺得現在因為形成了這樣一個土壤,它是可以深化發展,不斷更新的。因為它持續將讀者變成作者。這是一套非常健康的機制。我們在剛剛做的研究綜述裡也談到了,網絡文學能夠在今天闖到這一關,恰恰是由於它非常深厚的粉絲經濟。這個業界生態恰恰是以付費機制為核心的。

新京報:有觀點認為,免費閱讀將會是網絡文學轉型的新趨勢,你對此怎麼看。

邵燕君:現在可能是有免費閱讀的衝擊,我不是很看好。我還是挺反對拋棄中國原有基礎的大資本的衝擊的。挺可惜的是,原來反反覆覆在作者、經營者、讀者之間的磨合博弈的過程中而形成的複雜的生態,現在被一種相對簡單粗暴的資本模式給衝擊了,那我覺得對中國網絡文學的發展是很傷害的,是很不利的。

“五五斷更節”:網絡文學產業將因此改變嗎?

微博上一位網友關於“斷更節”的訴求、聲援,來自微博截圖。閱文集團對此澄清,稱“全面免費不現實”。

2

對話張洪波(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

創作者與平臺,不是勞務關係

新京報:簽訂一些合同條款是網絡文學平臺與網文作者之間常見的合作方式。在你看來,簽約後的兩者在法律上存在怎樣的關係?

張洪波:我沒有看到這類合同的完整內容。僅就目前網絡爆料的信息來看,如果內容屬實,網文作者與網文平臺並不存在勞務關係,而是建立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律關係。

著作權法規定,合同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一種是著作權轉讓合同。從我們瞭解的情況來看,閱文集團與網文作家之間的合同應該屬於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有一些必備條件和條款,比如必須是書面合同。現在網絡上一些作家曝出的是電子合同或電子簽名,這就不符合現行著作權法第25條的規定。

就合同條款內容而言,有效的著作權轉讓合同除了需要註明作品名稱,轉讓的具體權利的種類,還要包括轉讓的價金,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對價。合同內也要有交付轉讓價金的時間、日期和方式,包括違約責任。如果有些條款不具備以上的必備條件,可能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此外,平臺與作者簽訂的著作權歸屬、運營以及收益分成的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民法總則》《合同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新京報:閱文集團在合同中使用“聘請”這個術語來描述平臺與作者的關係,也受到不少網文作家的質疑。那麼,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某種形式的委託關係?

張洪波:就目前來看,無論是“聘請”還是“邀請”,在閱文集團與作者的法律關係上,這種措辭是閱文集團單方面的說法,並不符合社會了解的事實。兩者應該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法律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更不是委託關係。他們之間的合同應該主要受著作權法調整。

假設閱文集團發出邀請,或委託具體的網文作者來創作具體的作品,完成具體的項目,並在創作方向上提供了思路、資金、技術等基礎條件,網文作者願意承擔或參與。此時,受委託的作品版權可以通過委託合同約定歸平臺,並且平臺為此支付價金、對價。但就雙方的實踐來看,平臺與整體網文作者兩者之間並不存在這樣的委託關係。

“聘請”之類的措辭可能是閱文集團自己單方面對法律的解讀,但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法律的解釋權只歸立法者所有。

延伸閱讀·版權簡史

“五五斷更節”:網絡文學產業將因此改變嗎?

《版權的起源》作者: [美] 馬克·羅斯譯者: 楊明 版本: 商務印書館 2018年1月

新京報:如今爆出的合同中被認為存在不少“霸王條款”,比如“作者創作的書,直到作者死後50年,版權都歸閱文所有”,“閱文有權運營乙方的各種社交賬號”,“如果作品被侵權,平臺不承擔相應的維權義務”等等。這些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張洪波:首先,我們需要注意中國網絡文學發展環境下的客觀事實。中國的網絡文學發展到現在,一直是民營資本來運作的,相關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沒有參與和主導。因此,網文平臺從本質上來說會採取商業化的操作,而網文作家相對於平臺而言是弱勢的。網文平臺擁有的資金、技術和運營方面的優勢,是任何一個網文作者自己所不具備的,這一點平臺的優勢和作用是不能被抹殺的。

即便如此,依照《民法總則》的精神,合同內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民事主體(網文平臺與作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是平等的,而且應當是網文作者真實的意思表示。

按照現行的著作權法的規定來講,作者的財產權保護期,是作者終生加死後50年。因此這個條款也被一些網友稱為“賣身契”。著作權法沒有對著作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沒有限制,這條款看起來是符合法律法規的,但從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角度來說,我覺得它不盡合理。一般來說,任何一個使用者或者平臺都不會跟作者簽訂這種沒有時間限期的轉讓合同。因為這不符合《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我認為,這種合同應該是有期限的。實踐中,一些網文作者退出原來的平臺,結束與原來“東家”的合作,“改弦易張”的情況也不在少數。我建議,平臺與作者的合同應該嚴謹、細緻、語言規範,應該明確約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對雙方都有所限制。

此外,我們也注意到被曝出的合同中還有其他幾種形式的“霸王條款”。如果民事主體利用對方的弱勢,在這種情況下訂立合同,可能會符合《民法總則》所說的顯示公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即使當初得到了作者的同意,也是可以撤銷的。

舉例來說,在中國網絡文學發展的初期,當年的盛大文學與網文作家也就格式合同產生了爭議,當時作者能獲得的分成比例非常低,似乎是平臺拿七成,作者只有三成。最後經過相關部門介入,分成比例定為了現在作為慣例的五五分成。所以,合同是否有效一方面要看法律規定的最基本的必備條件,另一方面也要看合同內容本身是否符合民法總則確定的公平原則等。

新京報:現在很多網絡文學作品被改編成影視劇、動漫、遊戲、短視頻等各種形式的視聽作品。平臺在獲得作品的改編權之後,往往忽略提及改編作品的原作者。不少網文作家就此提出呼籲,希望原作者可以獲得改編作品的署名權。這樣的要求是否擁有法律依據?

張洪波: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轉讓只能是財產權,也就是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可以被轉讓的。與之相比,署名權屬於人身權即精神權利,人身權是不可以被轉讓的。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怎麼署名,署什麼名,封面、扉頁、版權頁等署名的方式、位置等。即使網絡文學作品被改編成任何形式,原作者仍然擁有署名權。

與署名權一樣,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也屬於人身權,不可以被轉讓。但作者如果沒有時間修改,可以委託、許可平臺或他人進行修改,行使修改權,可以約定修改後的作品應該得到作者的許可,也可以不做這樣的約定,這種情況也是被允許的。

至於改編權,究竟是作者改編,委託別人改編,還是委託平臺改編,在合同當中都需要有明確的約定。在一般情況下,平臺跟作者都要簽訂一個總的合同,就是我們所說的著作權轉讓合同。然後至於影視劇或者其他作品形式的改編,能產生較大經濟收益的行為,往往還會簽署單獨的合同或補充協議,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怎麼行使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平臺對作品的修改、改編、演繹,甚至僅僅利用作者在市場形成的知名的署名、已有作品的人物名稱,進行與作者作品內容毫無關係的改編、演繹,都是不被允許的。

作家與平臺之間的關係需要得到相互間的理解。從網絡文學的健康發展和各自的收益來說,雙方都要基於平等協商的原則。我們需要承認的是,通過著作權轉讓合同,網絡文學平臺把網文作家的一些經濟權利或者財產權掌握在平臺手中,這麼做有利於平臺的進一步運營。這既是現實,也是合理的商業運作手段。但是,平臺不能大包大攬,剝奪了作者的署名權等人身權,這種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條款就沒有法律效力了。

新京報:在這個時間點上,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也在徵求公眾意見。你怎麼看待不少網文作家呼籲共同提交草案的修改意見的行為?網文作家還可以採取哪些維權方式?

“五五斷更節”:網絡文學產業將因此改變嗎?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的公告,資料來自人大網。

張洪波:這次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在全國人大網上公佈,公開徵求意見是在6月13號之前截止,我們也在組織專家組織會員商量,也會去一些平臺和機構調研,瞭解大家的這種訴求。

部分網文作家特別關心著作權法的第十七條(關於委託作品的版權歸屬),我覺得這是多慮的。就如之前所說,網文作家與平臺簽訂的合同並不是委託關係,即使平臺試圖使用單方面的措辭進行解釋,也沒有法律效力。網文作家不用擔心某些平臺會利用此點鑽規則的空子。我們歡迎網文作者分別或有組織地對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建議,尤其是網文在網絡新媒體被轉載、被傳統報刊轉載、被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被侵權盜版等方面提出專業的、建設性意見,選入教科書或其他圖書,如何更有效保障網文作者的合法權益,需要頂層設計,這對維護自身的權益和行業發展會有幫助。

我也想就此機會進行呼籲,希望相關的團體或機構,比如中國作協下屬的網絡文學工作委員會,地方作協下屬的網絡文學協會等等,可以藉此機會組織起來,幫助網文作者維權,規範有關合同。就中國而言,電視劇的編劇有電視劇編劇工作委員會,就國外而言,美國有編劇公會,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和行業發展,代表網文作者的平臺、有關團體可以有組織地、很專業地與製片人協會談判,與影視公司談判,甚至包括與政府財稅部門談判減免稅收的問題。從目前來看,相比於其他類型的文字工作者,代表網文作者的機構團體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3

對話匿名律師(多年從事版權起訴案件)

簽訂“霸王條款”,還是利益平衡的問題

新京報:就目前網絡上曝出的合同細則來看,閱文集團與網文作者簽訂的合同,在法律上存在哪些問題或漏洞?在法院受理中,類似案例一般是如何進行判決的?

律師:首先,不管是著作權相關合同,還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都需要在合同中對約定的事項做具體、明晰的表述,以達到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意。就目前的信息來看,閱文集團提供的合同可能是一種框架性協議,概括性的規定,就其運營實際來說,也很難做到針對特定作品做詳細的權利歸屬約定,所以,大概率是和作者約定一個概括性的權利約定,但是這類約定當遇到實際問題時,就存在雙方實際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況、不認同等情況,也涉及所謂“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等因素,因此,很容易發生法律糾紛。

其次,著作權法17條對委託創作作品也有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因此,我認為對涉及作品權利歸歸屬的委託創作合同,本身應當是具體、明晰的,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的。如果缺乏具體明晰的約定,那麼作品的權利應當還屬於作者。

總的來說,由於協議本身的不確定性,合同雙方對所涉問題理解可能並不相同,特別是平臺再借助自己的優勢推行一些所謂的“霸王條款”。對於這類案件,在法院審理中還是主要依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本原則是看雙方對爭議事項是否做出了明確約定,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釋等等,在法律實踐中並不是複雜問題。

延伸閱讀·版權爭議

“五五斷更節”:網絡文學產業將因此改變嗎?

《版權戰爭》作者:楊延超 版本:知識產權出版社 2017年10月

新京報:就你接觸的案例來看,網絡文學平臺與作者之間版權糾紛頻發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律師:大部分的網文作者在合同談判中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極少數頭部作者不需要依賴平臺,在談判中可能有議價的空間,但對於絕對多數的網文作者而言,其實還是要藉助平臺的流量,才能讓他的作品可能更多的傳播,獲得更多的收益,所以這背後其實還是利益平衡的問題。

大多數的網文作者在簽訂合同時,其實對“霸王條款”心知肚明。在現實情況下,通過轉讓著作權、改編權和修改權,他們可以相比其他作者更快地獲得經濟利益。如果合同約定明確,雙方認知一致,作者在日後反悔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平臺與作者之間的版權糾紛挺常見,在實際的案件處理中,類似的版權糾紛並不棘手,通過合同具體內容、溝通記錄、金錢給付行為等線索不難還原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次事件之所以成為公眾的焦點,在我看來還是平臺自己在合同約定中存在的內容,超出了大部分網文作者能夠接受的預期。

新京報:網絡文學的改編作品由於涉及較大的經濟利益,往往成為版權糾紛案件中的主要對象。改編作品的版權糾紛的爭議點主要在哪些方面?

律師:改編作品產生的合同糾紛,受到互聯網的加速發展和各種新形式媒介的產生的影響。在智能手機普及以前,合同約定中的“網絡”一般就是指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的出現讓早先合同內容中明確的部分出現了模糊性的定義。

改編作品的版權糾紛,主要還是改編的程度,以及新作品形態的出現導致糾紛,比如近年很火的短視頻,改編權人可能還需要獲得原權利人更多的授權才能更好的運營和維權。

對原作進行過度改編,也會產生法律問題。比如網文作者“天下霸唱”起訴根據其作品改編的電影《九層妖塔》,電影的故事情節、人物設置、故事背景均與小說相差甚遠,遠遠超出了法律允許的必要改動的範圍,侵害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

本文為獨家原創稿件。採寫:宮照華、李永博;編輯:西西;校對:王心。未經新京報書評週刊授權禁止轉載,歡迎轉發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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