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從口出!業主在群裡攻擊他人,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譽權 | 案例

來源 | 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

微信逐漸成了日常交流工具,

但我們在微信裡所面對的也是真實的人。

因此,在微信等網絡平臺上,

造謠、散播虛假消息,

或是無證據侵犯他人名譽,

依舊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禍從口出!業主在群裡攻擊他人,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譽權 | 案例

近日,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

一起由微信群聊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禍從口出!業主在群裡攻擊他人,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譽權 | 案例

案 情 簡 介

張某與王某均系江蘇省無錫市某小區業主,張某曾擔任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該小區有3700餘戶業主,建立了多個業主微信交流群。在2019年5月期間,王某在該小區某一個業主微信群(當時顯示群成員498人)發表言論,以行使業主監督權利為名,抨擊某人在業委會任職期間存在貪腐行為,雖然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內容涉及張某擔任業委會主任的工作內容與個人形象。張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發現,王某雖然沒有直接指明評論對象,但綜合其言論全部內容,從一般通常理性人來理解,上述言論評價對象顯然為某個特定主體,且王某對該特定主體進行了限定性的特徵化描述,而且,微信群內的其他業主亦能據此確定評論指向誰人,因此,法院認定,王某在微信群內的言論指向應為張某,張某與王某的言論評述之間有直接利害關係,張某以其名譽權受損提起本案訴訟,並無不當。

裁 判 結 果

王某在微信群中對張某的身份、收入、財產等方面進行否定性評價,所用詞彙令人對評價對象產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聯想,本案審理中,王某確認其對張某的評述均沒有事實依據,系其個人懷疑,王某的上述言論已構成捏造事實醜化他人人格。案涉業主微信群成員多達498人,案涉物業小區業主眾多,王某的言論在微信群中擴散,具有一定的公共傳播性,能夠造成張某聲譽在該小區內顯著降低,系對張某社會評價的明顯傷害,屬於侵犯張某名譽權行為。

最終法院判定,王某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張某有權要求王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 官 點 評

超出行使權利的合理界限,構成侵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王某作為同一物業小區業主,其有權對業主委員會工作或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行為提出意見,有權依法行使業主的知情權與監督權。但是,王某在對業主委員會工作有懷疑時,並未採取合法合理途徑行使業主權利,對未加核實確認的情況,貿然發表攻擊性、侮辱性言論,言論內容並非陳述事實或提出監督疑問,該行為本身已經偏離行使業主權利範疇,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因此,王某關於其行使業主正當權利的辯稱意見,不構成侵權的違法性阻卻事由,法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採信。

禍從口出!業主在群裡攻擊他人,被判定侵犯他人名譽權 | 案例

當下小區業主自治已成為普遍的趨勢,很多業主對參與小區自治管理有著積極興趣,願意對小區工作提出建議。而且,業主微信群、QQ群也成為業主參與小區自治管理的重要平臺,業主在微信群交流中發表意見,提出疑問,行使業主自治權利,均是必要的。但是,微信群、QQ群屬於具有公共傳播功能的新媒體渠道,群內交流言論具備公開性、傳播性的社會化特點,不當言論對他人造成的侵害後果也被放大,足以構成侵權範疇。因此,微信群、QQ群的言論交流應當有法律界限,不能呈一時之快,即要承擔“禍從口出”的不利後果。

文章來源:公眾號@新吳法苑

編輯 | 陳魯越(實習)

維護 | 黎意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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