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
在北京西站北廣場二層進站口
67歲的王女士在閘機處逆行
被劉女士的行李箱絆倒
經過15天的治療
王女士不幸離世
王女士的家屬認為
劉女士有重大過錯
起訴索賠6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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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行李箱絆倒後死亡到底誰之過?
豐臺法院9月29日
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了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
老人被行李箱絆倒,治療15天后去世
2019年3月8日中午12點半,王女士在北京西站準備進站乘車,在進站口,王女士與劉女士拖拽的拉桿行李箱發生了碰撞。
王女士的兒子劉某回憶,當天,他送母親從進站口右側閘機進站,但工作人員告知,如果送乘客進站需要到左側閘機辦理送站手續。就在母親回身的過程中,劉女士走到了母親身後,導致母親絆到劉女士的行李箱而摔倒。
隨後,王女士依然繼續乘車前往石家莊,而在車上,她就出現了嚴重頭痛、頭暈症狀。16點36分,列車到達石家莊站時,王女士已經意識不清,被工作人員用輪椅推下火車。
在摔倒近五小時後,王女士才被前來接站的親屬緊急送醫,醫生診斷王女士為腦出血,經兩次轉院,治療15天后,王女士去世。
家屬起訴行李箱主人索賠62萬餘元
王女士家屬認為,對於王女士的跌倒,劉女士存在重大過錯,應至少承擔60%的責任,故起訴至豐臺法院,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62萬餘元。
劉女士一方認為,事發時,劉某也在現場送母親進站,當王女士走入進站口後,其沒有妥善照顧母親,王女士是因著急逆行追趕劉某才被絆倒。
摔倒後,劉某依然讓母親獨自一人乘車,五小時後王女士才被送醫,延誤了救治時機,讓傷情加重,最終家屬放棄治療導致王女士死亡。劉女士事發全程都在正常排隊,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現場監控錄像顯示,劉女士順行準備進站,而王女士逆向走出閘機口,劉女士有側身動作,但王女士依然徑直撞到行李箱並摔倒。
劉某認為,母親之所以沒有看到行李箱,是因為王女士、劉女士、行李箱三者處於一條直線,箱子隱藏在劉女士背後。在劉女士側身暴露行李箱時,母親與行李箱距離已不足10釐米,無法迅速躲閃避開危險。
法院:不應對正常通行者強加註意義務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進站檢票口旁,正常通過檢票口後即乘坐火車,鮮有人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而王女士及兒子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
經查明,王女士轉身行走五步後方碰到劉女士的行李箱,說明兩人間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而王女士轉身逆行而出,更應避讓順行的旅客並觀察周邊情況 ,因其缺乏注意義務,逆行碰到劉女士行李箱時未及時停下腳步而摔倒,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
而劉女士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行李箱並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離開其控制,屬於在身邊合理範圍內。王女士若謹慎慢行,完全可以避免碰撞。
事發全程不足4秒,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作出可能發生意外情況的判斷。
此時行走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王女士負責,不應將高度注意義務強加於正常行進的劉女士。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確令人惋惜,但悲痛結果的發生,不能成為劉女士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或前提。
同時,陪同老年人進站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現並規避風險。
根據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注意義務包含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迴避義務兩方面內容。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理論將犯罪過失區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過失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應當預見的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因欠缺謹慎而沒有預見,違反了對危害結果的預見義務。過於自信過失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卻因過於自信的心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危害結果發生,違反了避免結果發生的義務。
綜合全案證據,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一審判決未生效。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