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定为旷工扣三天工资,单位以此为由开除员工被判赔偿三万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以后,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为了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化,对员工实施有效合法管理,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肆意自设损害员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制度,譬如有的单位对迟到、早退等,给予警告处分,这也不算过分,可是有些单位却定下了苛刻的规矩,只要迟到或早退,就认定为旷工,一次扣三天工资,员工在此种情况找单位理论,就直接把员工开除了。

迟到早退定为旷工扣三天工资,单位以此为由开除员工被判赔偿三万


其实用人单位对迟到早退行为定成旷工,并扣三天工资,就已经违法了,单位以此定的旷工为理由解雇员工,那就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就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今天我们就此种情形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案号2020粤民终4236号),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侵权时能从中获得一些帮助。

●范某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中山市某某中心市场任保安,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心市场为范某某参加社会保险。范某某2019年8月1日上班有迟到的情况、2019年8月2日、8月4日因身体不适下班有早退的情况,有时候又忘记打卡,中心市场对范某某上述情形就定为旷工三天,旷工一天扣三个工作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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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对单位的处理不予接受,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问题,单位于2019年9月25日以范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缺勤旷工3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给予范某某开除处理。范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中心市场支付2019年8月工资45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633.1元。

●2019年11月25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中心市场支付范某某工资128.9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0288.48元,以上合计30417.45元。中心市场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12月19日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了起诉,判决中心市场支付范某某工资128.9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0288.48元,以上合计3041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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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市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心市场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所主张的范某某旷不足以认定2019年8月时范某某存在累计或连续旷工三天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南头中心市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中心市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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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单位对员工实施管理,不仅要切合实际也要兼顾员工利益,员工迟到或早退,需要根据对单位生产影响或造成损失的大小,来给予处罚,而不能随意设定处罚标准,且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履行民主制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千万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一旦属于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这样一来不仅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还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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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员工来说,自觉遵守单位管理制度,有事时履行请假手续,当然在遭遇用人单位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应该主动维权,就像前述案例中范某某那样,虽然法律是赋予了每个人的法定权利,但是保护权利与维护权利,还需要自己本人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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