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明代萬曆年間的廣西河池縣,一天黃知縣接到本縣僱工連宇的訴狀,狀告土豪俞厥成將其兄連宗殺害。狀稱:俞厥成無端懷疑哥哥連宗與其妻鮑氏通姦,便趁哥哥不備,將他的手足捆縛之後,用利刃刺穿胸部,造成貫穿胸臆,當即死亡,懇請縣太爺檢驗屍傷,按律裁斷,以雪兄冤,以申民恨。

正在此時,土豪俞厥成也趕來告狀,稱:刁佃連宗不僅拒絕繳納田租,還以“與內人有染”為名,向我敲詐銀兩。連宗的惡行使內人名節受損,闔家蒙羞。懇請縣太爺立即驗傷,並在驗傷之後,懲罰誣陷者,以還自己清白,並斷還田租,嚴懲刁惡。

黃知縣聽罷覺得此案甚是蹊蹺,通常互控案件大多數是一方堅決要求驗傷,另一方則反對驗傷,而雙方都要求檢驗屍身的案件是很少見的。到底是什麼樣的傷,雙方都要堅持檢驗呢?黃知縣帶著好奇的心理,帶著仵作、衙役,連同原被告一起前往事發現場檢驗屍體。

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黃知縣一行人開始驗屍。仵作報告:左肋有一處利刃刺傷,一直貫穿到後背,足以致命,但是傷口四周未見血漬。黃知縣聽到傷口四周肉色乾白,而沒有血痕,便認定此人應該死亡在先,貫通傷在後。

古代縣太爺檢驗屍傷,主要憑藉宋慈的《洗冤錄》。黃知縣清楚地記得《洗冤錄》中,明確記載的大凡生前的金刃傷,肯定會流血,所以在傷痕四周應該有血痕,傷口的周圍應該有血花鮮色,如今死者傷痕之處的肉色乾白,沒有血痕,更沒有血花,顯然是死者已經死去,然後用金刃貫穿胸臆,其理由是人死以後,血脈不通,不可能有血痕及血花。

眼前這具男屍,肋上的傷痕雖然是致命傷,但是傷痕肉白無血,應該是死後所為,如果不是當即死亡,那連宇所告殺人案件,不僅不能成立,還可能涉嫌誣告。黃知縣想到死此,便疾言歷色的訓斥道:你做假誣陷他人,愚弄本官,是何居心,該當何罪。

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黃知縣憑藉多年的辦案經驗認定,被害人連宗應該是死亡之後,又被人捅了一刀,所以連宇控告地主俞厥成用尖刀殺死連宗,顯然不能成立。於是黃知縣懷疑,連宇是在誣告陷害。不過,連宇卻大呼冤枉,他堅稱哥哥臨終多年來,一直在地主俞厥成家做事,如今卻突然死在地主家裡,俞厥成肯定脫不了干係。同時連宇還說,佃戶李秩也能證明自己的說法。案子有了知情人,黃知縣便令衙役火速將李秩帶回縣衙一併審理。

黃知縣提審李秩,但見此人30歲上下,體態健碩,膚色黝黑,一看就是幹粗活的莊稼漢。李秩講,其實我只是覺得連宗死得蹊蹺。他無病無災,怎麼說死就死了呢?想必是得罪了主人,被主人害死了。黃知縣不等李秩講完,便將驚堂木一拍,大聲喝道:猜測之心,無憑之語,焉能成為供狀,顯然是你與連宇通同作弊,妄圖詐取主人銀兩,若不講清,本官必然重懲不貸。

李秩見狀急忙申辯道:大老爺,這事並非小的猜測,所講也並非無憑,事情是這樣的,連宗死前那一天,他與主人俞厥成一起來我家收租,於是設下酒席招待。我們三人一起喝酒,一邊閒話東拉西扯,不知道怎麼講到卦象及相面的話題上。俞財主說,大凡婦人生黑痣,只要看它生長的部位,便能知道該婦人是否能夠生子利家,富貴貧賤都在長黑痣的部位上顯見。我急忙問俞財主,婦人何處生黑痣可以富貴呢?俞財主神秘的賣著關子說,何處就貴在妙不可言,一般人是看不到的。俞財主這麼一說,使我愈加好奇,便急切地問道,到底長在何處呀?俞財主悄聲地說,就是長在女人的私處。聽完此話,連宗突然插話說,怪不得主人您這樣有錢,主母私處就生有黑痣。我聽了以後真是吃驚不小,主母私處有黑痣,連宗怎麼會知道呢?再看俞財主,只見他臉色陰沉,眼睛充滿著憤怒。誰想到第二天就傳來了連宗的死亡消息,想必是俞財主斷定連宗與其主母有染,將他殺了,以解心頭之恨。所以李秩與連宇懷疑是俞厥成殺害了連宗。不過俞厥成卻說這是李秩誣陷好人的謊言。

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那麼事情的真相是什麼呢?黃知縣聽罷說:大膽刁民,滿口胡言。要是那連宗敢於主母有奸,按律應該凌遲處死,本官前來驗屍,只是檢驗傷痕,並沒有問你姦情之事,似此刁頑,如不加以懲處,何以興教化而扶植人倫。來人啊,將這個刁民重責二十板。衙役們上前,將李秩按倒,責打二十板以後,黃知縣按律擬罪名為:教唆詞訟。按《大明律·刑律·訴訟》教唆詞訟條規定: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如果將李秩定性為“教唆詞訟“,連宇就會被定性為“誣告”。按照《大明律·刑律·訴訟》誣告條規定,反誣告人致死罪,被誣告的人沒有被處決,誣告者就要被杖一百,流三千里,還要在流放之地加徒役三年。因此連宇與李秩都依照此判決,俞財主無罪釋放。李秩還要追討所欠田租給財主。

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按照明代法律規定,複核這個案件的是廣西巡按陳於廷。此人平反冤獄,鹹稱神明,有“鐵面陳御史”之稱。他在複核這個案件時,發現此案在諸多重大問題上有問題。一是李秩供述連宗與主母有姦情,這點應該與本案人命有直接關係,黃知縣卻簡單驗傷言傷,迴避姦情不問。二是連宗講出主母私處上有黑痣,是其目睹還是道聽途說,應該核實。黃知縣沒有審問當事人,而這恰恰與人命和姦情都有密切相關。三是驗傷講肉白無血痕,沒有明確傷口是乾燥,還是溼潤。如果是乾燥,那就是舊傷,則不是致命傷。如果是致命傷,就應該是新傷,新傷應該是溼潤的。按理說應該仔細檢查,肉白無血痕的原因。黃知縣僅憑《洗冤錄》中的記載,死者傷口無血就確定不是謀殺,顯然太過教條和草率。

陳巡按帶著這些疑點,首先就詢問了連宗與主母之間的姦情。按理說婦女是不到公堂,不過《大明律》規定,人命奸盜除外。鮑氏被帶到堂上,陳巡按舉目看去,單件也就是20多歲,雖然沒有大家婦女的氣勢,這也是鹹守禮儀,如今因官司到官,其羞澀之情也確實令人生憐。陳巡案問道:李秩講你與連宗有奸,按理說不應該直接問你,可事關人命,也就別怪本官無情了,速將姦情講出,本官會從輕裁斷。鮑氏哪裡肯定承認什麼姦情,陳巡按見問不出結果,便喊來穩婆也就是接生婆,將鮑氏帶到密室去檢驗,果然發現私處有黑痣,看來連宗所講並非虛言,當是親眼所見。

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如今檢驗有證據,陳巡按便可以刑訊了。俞厥成夫婦哪裡受得住刑訊,只好從實招認。原來,俞厥成家雖富有,卻是有名的吝嗇鬼,娶妻鮑氏是因為鮑家貧困,所用彩禮不多,結婚之後,俞財主防範妻子猶如防賊,唯恐妻子以家財接濟孃家。鮑家將女兒嫁給財主,原本想會得到幫助,想不到遇到緊急前往借貸,這個俞財主都是分文不借。聽說孃家遇到難處,鮑氏豈能不心焦,但俞財主看的緊,分文錢財必須經過他手,連鮑氏的首飾,俞財主每天都要清點一番,可以說鮑氏雖然為大戶人家的妻子,卻是身無分文。但孃家有難,又不得不幫忙,便派遣傭工人連宗,私運穀米與父母。沒有想到連宗是個奸刁之徒,把鮑氏私運米穀到孃家之事記在心中。

後來鮑氏又派連宗往孃家運米穀,連宗將米穀扣壓下來,等到俞財主遠出,便突入房中,上前強抱鮑氏說:我為你孃家運送勞苦,今日你必與我相好一次,以後你可以隨時讓我替你辦事。早差早行,晚差晚行,任聽你呼喚。鮑氏斥責說:大膽奴才!我派遣你去辦事,也沒有虧待你,曾經賞過你酒肉,如今竟敢如此無禮,待我明日報告主人,定將你重處。連宗說你所偷的米穀,都被我留下,並未送到你孃家,等主人回來。我先報告你是私顧外家,你雖然告我強姦,主人必然不會相信,就會說是你誣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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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氏是窮人家的女兒,缺少見識,想到丈夫是個吝嗇而兇狠之人,一旦得知自己往孃家運送米穀,打罵尚可忍耐,一旦出妻,自己如何面對世人的目光呢?正在猶豫之時,連宗那廝早就動起手腳,鮑氏也不抗拒,便任憑連宗隨意姦淫,並且被他看個仔細,連私處的黑痣都看得清清楚楚。自此以後,連宗不時地為鮑氏向孃家偷運米穀,又總尋找機會與鮑氏偷情,彼此狼狽為奸,已經半年有餘。

這年冬天連宗與俞財主到李秩家去收租,在酒席上不經意的把鮑氏私處有黑痣的事情講出,被俞財主看出姦情,便假裝無事各自休息。

第二天俞財主回到家裡,詢問妻子。鮑氏哪裡肯承認,俞財主便把連宗說其私處有黑痣的事情講出,聲稱:你若說出緣由,我就原諒你,專門懲治那個淫賊,你如果不講出真情,我將你二人都殺死。鮑氏知道難以隱瞞,便哭泣的說:是我偷你的米穀送與爹孃,連宗以米穀為要挾,要我與他有奸,如不充他,將出米穀告知你,要你把我趕回孃家。我知道你是個惜財之人,一旦知道我向孃家偷運米穀,絕不善罷甘休,所以害怕,才被他挾制成奸,現在後悔萬分,如今事情敗露,甘願你打罵,你可以再娶一妻主管家事,我只甘願退居小妾,終身無怨,唯一的願望就是你別出妻將我嫁賣。一是嫁貧人難以度日,二是使人知道我失節無恥,被人戳脊梁骨則無顏活於世上。

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當地主俞厥成得知妻子與僕人連宗通姦已久,這讓他暴跳如雷。而當他聯想到,連宗極有可能會把姦淫地主妻子的事情張揚出去,俞厥成當即決定必須殺死連宗。但如何才能悄無聲息地除掉連宗而不至連累自己呢?俞厥成苦思冥想,後來他終於想到了一個陰險的招數。

俞厥成說,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廝就是刁姦,按照《大明律》,婦人不至於死罪。如今我就以你所說,另娶一妻,降你為妾。不過不能夠便宜那廝,你今天晚上可以做些酒菜,讓他來赴宴,說與他重修舊好,待你將他灌醉,再由我來收拾他。鮑氏哪裡敢違命,當下置辦酒席,請連宗來喝酒,說丈夫不在家,今晚定狂歡一番。連宗不知是計,背鮑氏灌得酩酊大醉,倒在桌下。此時俞厥成出來,用麻繩將連宗綁在大板凳上,用冷水澆頭使之清醒。俞厥成先用溼布蓋住連宗的嘴臉,然後用利刃於左肋之下刺穿一孔,隨即用滾開水澆淋,也就消除了血痕。片刻時間,連宗連喊一聲都不能,便死去了。俞厥成將繩索解開,然後放在床上。次日俞厥成派人去告訴連宗的弟弟連宇,說連宗中風而死。連宇便邀同表兄李秩一起前往收屍。

明清奇案之無血刀痕

陳巡案依據案由先將連宇及李秩無罪開釋,然後給俞厥成擬罪,確定為杖一百。為什麼故意殺人僅僅處杖一百的刑罰呢?原來《大明律·刑律·犯奸》規定:凡奴奸良人婦女者,加凡奸罪一等,如果是強姦就要判斬刑。連宗與主母相姦,按律應該判斬刑,算是應死之人,殺應死之人本身就存在減等。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條規定: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一年半。僱工人可以視為奴婢,因此即便是故意殺之,也不會是死刑的,更何況連宗是個應死之人,所以僅被判為杖一百。

本文根據《法律講堂20170615》視頻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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