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出資的相關問題

(一)非專利技術是否可以出資?如果可以,技術出資有哪些注意事項?如何認定履行了非專利技術的出資義務?

非專利技術可以出資設立公司。非專利技術符合公司法關於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條件要求:可以用貨幣估、依法轉讓,且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禁止性規定。

技術出資的注意事項及如何認定履行出資義務如下:

(1)明確出資技術標的,在出資協議中明確技術包含哪些內容,明確標的內涵和外延,而不是用一個非常簡單的名稱籠統的概括為某某技術,為今後確認交付打下基礎。

(2)明確出資技術權屬。國有科研機構的非專利技術一般情況下為職務發明,所以出資行為應由技術權利人即國有科研機構進行決策。關於如何證明出資技術權屬,可參考深圳市出臺的《深圳市企業非專利技術出資登記辦法(試行)》中要求,技術權利人除須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非專利技術出資承諾書,並承諾該非專利技術為投資人所有、未授予專利、未設置擔保等事實。

(3)關於出資到位的界定,概括來講是交付與權利轉移並重,交付優先。非專利技術以技術秘密形式存在,不具有專利技術的公開性,也沒有專門部門進行登記,所以非專利技術的交付與權利轉移與專利技術不同。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因此我們認為,出資者轉移、交付技術權利需要與受讓公司(即擬入股的公司)簽訂書面轉讓技術協議,協議應附技術資料、向出資者的承諾等書面文件。簽訂協議後,出資方按照協議要求提供技術成果的有關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就某個具體項目而言,技術方可能承擔以上一項或幾項出資義務。究竟承擔哪些義務,承擔程度如何,都需要由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約定不同,承擔的義務和驗收標準也就不同。當完成以上轉移和交付的程序後,應進行書面驗收確認,作為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如有條件,非專利技術出資可引入驗資程序,由獨立第三方證明出資到位情況。

另外,合作各方還應約定技術價值變動後的利益調整,技術不同於其他財產,它的價值變化很大,在不同的時間和地區,不同的配套條件下,同樣的技術帶來的收益是不同,因此需要交易各方事先就技術價值變動約定好處理辦法。

專利技術出資的相關問題

(二)專利申請權是否可以出資?如果以專利申請權出資,專利將來未獲授權,是否會被認定為出資不實?

專利申請權可以用於出資。《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合同法》第339條規定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由此可見,專利申請權是作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的,可用於出資、轉讓等行為。

如果專利申請出資後專利申請被駁回,出資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雙方應在出資協議中約定減輕可能承擔的責任及補救措施。例如在專利申請被駁回時,出資人可以替代性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補足出資或者根據該專利申請權的出資金額相應減資。或者在專利申請被駁回後,將專利申請中的技術作為技術秘密出資。

專利技術出資的相關問題

(三)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出資?如果以專利使用權入股,怎樣才算是出資到位?

關於專利使用權的出資,從法律角度來看,無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均未明確排除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可能性,在地方工商部門的政策性文件中總體導向也是要拓寬非貨幣出資的方式和種類,只要可以貨幣估價、可依法轉讓且法律、法規不禁止的非貨幣性資產都可以作價出資。上海市工商局2016年出臺的《關於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擴大知識產權出資範圍,開展專利使用權、域名權等新類型知識產權出資試點工作。在實踐中,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2003)一中民初字第9658號)認定萬鈞開發部作為氧立得公司出資方將“氧氣發生器和氧氣發生劑的配方、專利使用權和商標使用權進行出資”的行為有效;2011年在中小板上市的羅普斯金(002333),在第四次增資時採取的是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方式。

同樣,關於衡量專利使用權出資到位的標準是交付與權利轉移並重,交付優先。專利使用權轉讓協議是交付與權利轉移的基礎。依照協議安排,完成出資行為後,應進行書面驗收確認,作為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