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市民告拆房遭否認,目擊證據不足能否勝訴?

臧雲律師按: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經常出現未經法定程序而房屋被拆、土地被毀的情況。而作為被拆遷人,又不可能天天守在房屋裡、土地上。一旦發生強拆、偷拆行為,拆遷戶往往舉證困難,很難找到現場的目擊證據。如果打起官司來,在沒有目擊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能判決原告勝訴嗎?下面這個案件,是臧雲律師在四川省代理的一起房屋拆除案件,或許能給拆遷戶以啟發。

原告楊某,因位於四川省都江堰市的房屋被拆,遂以都江堰市政府為被告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都江堰市政府對原告房屋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

被告都江堰市政府辯稱:市政府依法做了了徵收決定,但並未對原告的房屋安排、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強拆。

爭議焦點:1、法院能否根據相關事實和法律來推定涉案房屋是由市政府實施的拆除行為?2、原告起訴的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對於上述焦點,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建議其“到社區或拆遷辦公室反映情況”。而都江堰市政府對案涉被部分損毀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從常理上可以推定都江堰市政府實施了拆除行為。本案中,都江堰市政府雖辯稱未對案涉房屋實施過拆除行為,案涉房屋現狀系MTR項目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造成損害所致,如果該主張成立,那麼都江堰市政府就應當且能夠獲得相應證據,但在訴訟中,都江堰市政府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因此,都江堰市政府應對案涉房屋拆除行為承擔法律後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以及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案涉房屋被拆除不符合實施強制拆除的條件和程序,都江堰市政府對案涉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對其答辯理由不予採納。

裁判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確認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對原告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負擔。

後都江堰市政府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四川省高級法院,四川省高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原告代理律師:臧雲,時執業於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臧雲律師注:以下采訪照片與上述案情無關。

四川一市民告拆房遭否認,目擊證據不足能否勝訴?

臧雲律師接受央視《朝聞天下》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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