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執行機關同意,公司高管對外簽訂的債務受讓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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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人作為公司對外交往的法定機關,對外代表公司無需公司授權所簽訂的合同,對公司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其他公司高管沒有公司授權所簽訂的合同則對該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必須有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同意才可,否則儘管有該公司蓋章仍不能視為公司的授權行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未經執行機關同意,公司高管對外簽訂的債務受讓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簡述

外商獨資企業帝紅能公司,八牟禮辰夫、早川誠、白潔為帝紅能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八牟禮辰夫在任職帝紅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於2010年11月22日自殺死亡。白國昌系智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於2010年9月1日在帝紅能公司任職副總經理。白國昌自八牟禮辰夫去世至2010年12月,始終管理帝紅能公司的事務,並於次年1月6日被免職。

在白國昌管理公司事務期間,智途公司收到落款時間2010年12月8日的債務轉讓通知,內容為:日本公司經營困難,無能力償還對智途公司的1 177 088元債務。帝紅能公司願意代為履行,並承諾協議後三個月內完成債務清償義務,日本公司、帝紅能公司、智途公司均在該債務轉讓通知上加蓋了印章。但白國昌並未就上述債務轉移事項徵求早川誠的意見。智途公司出具落款日與前述轉讓通知相同的代為償還債務通知一份,載明由帝紅能公司代日本公司償還債務1 177 088元,帝紅能公司在通知上加蓋了公司印章。上述兩份通知所涉及款項已至履行期限。

智途公司以日本公司已將債務轉讓給帝紅能公司,帝紅能公司應當履行還款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帝紅能公司償還欠款1 177 088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1)閔民二(商)初字第409號民事判決一審法院認為,一方面,債務轉移協議形成時,帝紅能公司處於時任董事長去世的特殊時期,其決策機關無法正常運作,白國昌就債務轉讓一事未徵求董事之一早川誠的意見,可以認定帝紅能公司未作出受讓係爭債務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智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國昌同時又是帝紅能公司的副總經理,並在八牟禮辰夫去世期間一人管理帝紅能公司事務,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現白國昌違反忠實義務簽訂轉讓協議,不應由智途公司成為善意相對人,不能要求帝紅能公司承擔還款責任。據此,一審法院駁回智途公司的訴訟請求。

實務分析與公司治理建議

本案例來源於《人民司法》,實為因債務轉移未經債務承擔的第三人同意而發生的合同效力糾紛。

Ⅰ、公司高管對本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如果違反該法定義務給公司,應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相對人與其串通一起意圖損害其所在公司利益,則相對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與其所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Ⅱ、《公司法》並不禁止公司的董事高管與本公司關聯交易,但是必須沒有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或者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否則有可能其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的利益搞利益輸送,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將關聯交易的情形,比如需經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通過寫入章程,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收侵害。

法條鏈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 張長河律師 交流方式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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