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導語:

女性犯罪,是指女性實施的違犯當時刑律的行為。考察唐代的女性犯罪情況,主要集中於三個方面,即

侵犯人身權利的、破壞家庭倫理的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筆者對唐代女性犯罪原因做研究,認為除女性個人性格因素外,唐代女性犯罪與當時的生存現實、生活壓力、社會觀念、社會風氣等因素都有關係。對待犯罪女性,唐代形成了一套富有特色的做法,性別差異明顯,對女性的刑罰或輕或重,這一方面是考慮到了女性的生理特點,符合人情,另一方面也是當時社會男尊女卑,女性依附性地位的體現。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一 受刑的女犯人)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

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女性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在法律中種類很多,比如誣告、殺傷人、巫蠱等。引發犯罪原因,主要有通姦引發的和由爭寵等家庭矛盾和衝突引發的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藝人裴大娘謀殺親夫,兇手裴大娘與他人早就有不當性關係,道姑魚玄機雖然殺害的不是自己的丈夫,但也跟與他人的不當性關係有關,懷疑被害人與自己的情夫有染。

房孺復妻子崔氏殺人,兩位被害人都是她的侍女,她害怕她們影響丈夫對她的愛。另外還有少數由復仇引發的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史書中記載的案件可能也反映了唐代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的某種實際,作為女性,她們的活動舞臺主要就是家庭,自然也就離不開與家庭有關的感情、關係、矛盾、衝突等,唐律關於家庭內部女性實施的侵害人身行為的規定特別詳細,可能也正是有見於此。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二 唐代女詩人魚玄機殺人被處死)

唐代女性破壞家庭秩序的犯罪。犯罪種類也很多,擅去、盜竊、不孝、不睦等都可歸於此類。擅去指妻妾、奴婢未經丈夫主人允許,擅自離開。家庭內盜竊,多為婢女盜竊主家之財物。唐以禮入律,對"不孝"犯罪打擊力度大,列入十惡重罪,加以嚴懲。罪名包括辱罵長輩、別籍異財、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自身嫁娶,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等多項。除這些外,最為人所關注的則是通姦。通姦人群不同,有親屬之間的通姦。如楊貴妃的姐姐虢國夫人與族兄楊國忠通姦;民間社會的通姦,如宰相張說家的侍婢與教授書生某氏通姦等。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三 書生與丫鬟)

唐代女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包括謀反、謀叛、謀大逆等。從唐代的各種記載來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主體主要為男性,但也有一小部分女性曾經有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比如唐中宗皇后韋氏和女兒安樂公主曾經合謀殺死了自己的丈夫和父親,即當朝的皇帝。

此外,還有一些女性,也曾經發動或參與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比如尼姑志覺妖言蠱惑,煽動幷州總管李仲文起兵反叛;永徽年間,睦州女子陳碩真妖言惑眾,舉兵造反,一度攻陷睦州,震動朝野。從這些例子來看,唐代女性參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多與邪教巫術等旁門左道有關,仍然顯示出明顯的女性特點。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四 陳碩真農民起義)

唐代女性犯罪的外部因素

唐代有些女性走上犯罪道路,既與這些女性的性格稟賦有一定關聯,更與外在社會因素密不可分。犯罪人性格不易把握,這裡只討論社會外部因素。社會價值觀念因素,有時是人們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基本依據。有些女性之所以鋌而走險,冒法犯罪,就與社會價值觀念對她們的影響有很大關係。如賈氏15歲時其父為宗人賈玄基所害,當時她的弟弟年紀幼小,還無法復仇。

幾年後,弟弟長大了,於是姐弟倆就聯合起來殺死了仇人。按照唐朝法律,"故殺人者,斬。"賈氏知道故意殺人是犯罪行為,因此殺人後"自列於縣司"。那她為何明知故犯?當時社會要求忠君孝親,而在父母被人殺死時,則"弗與共天下",《唐律疏議》也說"祖父母、父母及夫為人所殺,在法不可同天"。也正因如此賈氏殺人後受到了皇帝的嘉許和同情,"特令免罪"

政治經濟生活狀態。在人治社會,在一個法律約束與人的社會政治地位的高下成反比,社會政治地位的提升在某些情況下就會成為引發犯罪的因素,政治地位高的女性可能自大、狂妄,不在意底層人士的權益,肆意踐踏。比如,義安郡主殘忍虐殺丈夫的情人。不同的經濟生活狀態對女性行為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富裕而有序的生活狀態,女性犯罪的概率就相對較低,貧困濁亂的環境則有可能成為犯罪的搖籃。白居易在《止獄措刑》中就有有關的闡述。"倉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唐代有些女性之所以犯罪,貧困而濁亂的生活狀態無疑就是一大誘因。比如睦州女子陳碩真,率眾造反就是因為當時睦州人民生活維艱,果腹已是困難。還有賣兒賣女為奴為婢者,也是實在走投無路,生活無著。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五 餓殍遍野,買兒賣女)

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女性多困於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制度的某些侷限無疑會成為導致女性犯罪的因素。唐代離婚較難,再嫁不易;數代同居,妻妾並存。因此,很多女性面對婚姻家庭中的不幸或不如意時,往往都是選擇默默忍受。但也有極少數女性既沒有選擇離婚,也沒有選擇忍受,而是選擇了另覓新歡,一部分通姦犯罪就由此產生,而通姦還容易引起其他犯罪。唐人皇甫枚曾著有《非煙傳》就是這樣一個故事。在唐代都是數代同居的大家庭,而每一個成年男性又都允許娶妻納妾,因此家庭矛盾也就格外複雜尖銳,婆媳之間、妻妾之間,不一而足,而當這些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人身侵害等犯罪行為就具備了發生的可能性。

唐代女性犯罪的刑罰特色

唐代針對性別的不同,刑罰有時也不相同。對女性施以寬宥的法律,共同犯罪方面,《唐律疏議》中"共犯罪造意為首"

條規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尊長,謂男夫。也就是說,即使婦女為尊長且為主謀,當其與晚輩男子一同犯罪時,也視晚輩男子為接受法律制裁的對象。

這確實表現了對女性的寬宥,但暗含著視女子為男子依附物的思想。連坐處罰方面,宗族中男性犯"謀反、大逆"條則"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這時,女性不必處於必死的境地。同時唐律規定,若是婦女犯罪,則"止坐其身",家人不必緣坐。這體現的是女性地位的卑下以及對男權社會的保護。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六 舂米的女犯)

刑罰執行方面,在徒刑執行時,唐《獄官令》規定:應居作者,男子在當州供官役,婦女"留當州縫作及配舂"。流配者,可以攜帶妻妾,且不得"私放妻妾"。同時,婦人一般不會單獨流放,而是易以留住、決杖、居作。居作的婦女主要從事縫補的勞動,相對於長途遷徙到荒蕪地區,無疑是較輕的處罰。但流配者,不得"私放妻妾",又明確的表明了當時婦女無人身自由,依賴丈夫。這些規定可能不只因為恤刑,流刑中顛沛流離,婦女難以承受;且婦女獨流則需要女性差役,實行起來多有不便。所以,只有女性犯下造畜蠱毒等不可饒恕之罪時方被處以流刑。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七 造畜蠱毒之物)

對女性加以重罰的方面,如倫理性犯罪,唐代禮與法融合,女性如若有違背等級制度,傷害尊長的行為,往往受到較男性嚴重的處罰。《唐律疏議》中關於夫妻及夫與媵妾之間的相互傷害行為規定:"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夫妻媵妾,在同一種罪名上,所受的處罰不僅僅是不同,而是相差甚遠,甚至會有生死之別。

親屬法方面,妻妾"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而與之相對應的是男子"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明顯的加強了對婚姻中女性一方的束縛。不僅如此,《唐律疏議》中"戶婚"對於已死之夫,妻妾仍需為其守節,若在居喪期內嫁作他人妻的,要判處徒刑三年,且要入"十惡"之"不義",是一項極為嚴重的後果。為維護父系家長的權威,婦女在家庭中地位較低,許多方面都要承受更重的處罰。

唐代女性犯罪的主要類型和適用刑罰特色

(圖八 夫死,妻妾需守喪)

結語

女性犯罪是唐代社會中值得注意的一種重要現象,表現出類型集中和某種程度的低暴力或非暴力性等特點。在唐代,某些女性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了自身性格等方面的原因外,社會價值觀念、政治經濟生活狀態、婚姻家庭制度等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正是這其中包含的某些不合理的因素最終使她們走向犯罪深淵。

針對女性的犯罪,唐朝進行了懲治,這些懲治體現了尊卑貴賤、同罪異罰的古代社會倫理要求。一些考慮男女生理上的差異,適當恤刑,體現了統治者的"仁慈",但是一旦女性犯罪觸犯了父權、夫權等家長權的話則加重懲罰。本質上是因為在以家族、國家為本位的身份等級社會中,不論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不可能尊重和保護女性。

參考文獻

1.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 年版。

2.(唐)李林甫編,陳仲夫點校:《唐六典》,中華書局1992年版。

3. 鄧小南:《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版。

4. 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