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瞭解古代的“尊老”文化之——對老者犯罪的寬宥制度

中國曆朝歷代的社會格局為家國一體,家是國的基本單位,家國同構是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在國的範圍內,君權為主,故臣民須忠君;而在家庭內部則是父權為重,君權維護的是社會的秩序,父權維護的是家族內部的秩序,二者的結合成為歷朝統治者手中的治國權柄。尊老傳統形成後,不斷滲透於社會生活中,隱涵於綿延不斷的社會更替中,成為歷代統治者推崇的文化。正因為統治者推崇“尊老”文化,不僅要求在家庭生活中以老者為尊,還在社會生活中使尊老制度化,更是使“尊老”入律,以法律的形式給予“尊”之客體——年老之人以特殊的法律保護。


帶你瞭解古代的“尊老”文化之——對老者犯罪的寬宥制度

“尊老”文化體現在歷朝的封建法律中,儘管朝代不斷更迭,但各朝的尊老法律都對老年人的犯罪行為賦予刑罰上的寬宥,明確了根據老年人的不同年齡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區分罪行對處於不同刑事責任年齡的老年犯罪者給予刑罰上的減免。這些法律規定大多作為矜恤條款貫穿傳統法律中,其實是“尊老”文化在傳統法律上的間接表現。中國的傳統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尊卑等級間的合法地位和權利,而尊老法律除了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刑律中對老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做出特殊規定和對老年人的犯罪予以刑罰上的寬宥外,還調整家族內部尊卑長幼間的法律關係,規定尊長與卑幼處於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說,傳統中國的家族是父權家長制,尊老法律的產生和延續也是統治者為維持家族內部秩序和維護父權的要求。

西周時,隨著宗法制的不斷完善,逐漸形成宗法血緣制和等級制相結合的禮治。禮治,衍生出“親親”、“尊尊”原則,強調尊卑有等,長幼有序,年老之人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都處在特殊的地位。《周禮》中記載有“三宥”和“三赦”的法規,分別為: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周禮·秋官·司寇》中也規定了:“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還有《禮記·曲禮》中說:“八十、九十曰耄,七十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可見,西周時法律已對犯罪主體的主客觀方面作區分,對老年人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具體年齡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年幼者、老人和智力低下者這三類群體的罪行予以寬赦且年七十以上老人的犯罪行為可以不受刑罰措施。自始後世各朝的統治者都在法典或詔令中制定了賦予老人刑罰寬宥的規定。

戰國時,魏國李悝撰寫的中國法律史上首部體系較為完整的法典《法經》中記載有“年滿六十者,小罪可據情理予以減免,大罪應根據法定律文予以減免。”的規定,這是說年六十以上的老人犯罪,可以根據其罪行的情節大小和性質惡劣程度,適當地予以刑罰上的寬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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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時除自訴和公訴兩種訴訟方式外,還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等控訴方式。《法律答問》中記載著:“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賊殺傷、盜它人為公室告。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公室告針對的是危害社會秩序的公罪,而非公室告的對象是發生在家庭親屬間的罪行。可見秦律對父母與子女間侵犯財產的行為和父母侵害子女生命健康的行為是禁止子女提起訴訟的,這是尊長在法律上處於特殊地位的表現,也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尊長在家庭內部的地位和特殊的刑殺權利。

令在漢代是位於律文之下的主要法律規範,君權賦予其獨立的法律形式並使其成為漢律直接的法律淵源。漢景帝曾下詔曰:“高老年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上,及孕未乳、師、朱儒當鞠系者,頌繫之。”漢初統治者推崇尊老思想,不僅在社會生活中身體力行地參加各種養老儀式和擬定相關的《養老令》,還在法律上重視矜老,明確規定年八十以上的老人在刑罰監禁期間免受刑訊工具之苦。還有漢平帝四年下詔曰:“其明敕百寮,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無得系。”也就是說年滿八十歲的老人,除了觸犯不道罪的,一律不能對其實施拘押。《二年律令·具律》中也有涉及西漢初年寬宥犯罪老者的規定:“年七十歲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之人,皆完之”。漢惠帝也曾下詔規定,年滿七十歲和十歲以下者,論罪應處刑罰的,都不施肉刑。漢宣帝曾下詔:“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除了犯誣告、殺傷人等罪,年屆八十的老者皆得免除刑罰。可見,漢代對老人刑事責任減免的年齡作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在逮捕和刑獄中也禁止對八十以上者使用刑具,對年七十以上的老人的犯罪行為都賦予不同程度的刑罰寬宥。

曹魏時期,統治者大力宣揚尊老養老的優良傳統,帶領臣子在鄉間舉行養老之禮,提倡養老之舉。曹魏和兩晉的法律規定沿襲漢律,對於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沒有大的變動,主要的改動在於將年八十及以上的老年人須承擔法定刑事責任的範圍擴大了。《晉書·刑法志》中記載“若八十歲,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之人反坐”,這意味著八十歲以上的老人,除犯殺傷人罪、誣告和謀反罪外,餘下的罪行都不再施以刑罰。《晉律》中還規定:“其年老小篤疾病及女徙,皆可收贖。”即針對犯罪老人的行為予以收贖的權利。贖刑是一種准許已經定罪的犯罪者以繳付一定數額的財物或勞役來免除刑罰的替代措施,最早起源於夏朝。


帶你瞭解古代的“尊老”文化之——對老者犯罪的寬宥制度

《魏書·刑法志》中的《法例律》規定:“八十歲以上,八歲以下,殺傷論坐之人,可上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歲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之人,具狀上請。流者可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即八十歲以上的老人犯殺傷罪可以上請給予刑罰上的減免,七十以上的老人若無親屬供養,可以給予其犯罪的子孫減免刑罰,讓犯罪者留養在七十以上的老人身邊。《名例律》中的規定也沿襲晉律:“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八十歲以上者,除犯殺人、誣告等罪,其他的違法行為,皆不視作犯罪處以刑罰。十歲幼兒,不能成為起訴和揭發其他人罪行的主體。 南朝《梁律》中記載:“耐罪囚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及孕婦、盲者、侏儒,生非死罪除名。”由此可見,當時年滿八十的老人若犯了耐罪可以免受刑罰懲處。南朝梁武帝期間制定的《梁律》中有記載:“八十已上,十歲已下…,非死罪除名之罪…,並頌繫之。”這表明八十以上和十歲以下者,除犯處死、除名以外的罪行,拘捕和監禁時皆不用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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