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訴訟圈 | 起草庭審提綱中的細節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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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計3,970字,建議閱讀時間8分鐘


起草庭審提綱是訴訟律師進行出庭準備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一份完備的庭審提綱能夠極大程度上幫助律師從綱領至細節全面、深入的掌握出庭所需的全部信息,極大程度上優化開庭效果,是出庭工作中“備則倍”的最佳體現。本文以庭審提綱一般應囊括的主要內容為脈絡,介紹庭審提綱起草過程中應注意的細節要點,以期為各位律師同仁進行出庭準備提供可能的參考思路。

一、製作庭審提綱的目的


庭審提綱名為提綱,但其所含內容遠不止於要點式的羅列庭審可能涉及的核心問題,而是應起到對庭審中所有可能有用信息的集中呈現和體系化歸納作用,向著僅憑一份庭審提綱即可應對全部庭審內容的目標靠攏。這一目標也決定了起草庭審提綱時應抱有鉅細靡遺的態度,避免想當然的遺漏所謂“非主要細節”。特別的,對於以團隊模式處理案件的律師而言,一份詳細的庭審提綱有利於團隊中所有成員快速瞭解案件全貌,極大程度上減少團隊成員為熟悉案件材料所進行的重複勞動,對加快信息交換速度、提升團隊工作效率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庭審提綱應涵蓋的主要內容及起草要點


(一)基礎信息——前提性信息的歸納與梳理


庭審提綱第一部分應首先進行案件基礎信息的整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涉案主體信息。該部分應首先列明案件所涉全部主體的全稱、簡稱,便於我方代理人統一庭審表達。同時,對於涉案主體數量較多或關係相對複雜的案件,亦應在該部分註明各主體間關係,例如持股情況和比例、任職情況、實際控制關係、在涉案交易中的地位身份,以及案件中用以證明相關自然人身份的證件號碼、地址、郵箱、電話等。


第二,涉案文件、項目等信息。在涉案文件、項目名稱較長、類似或難於記憶的情況下,可在庭審提綱中列明該等文件、項目的全稱、簡稱以及所涉核心事項,便於口頭表達的統一和快速回憶相關文件、項目內容。


第三,立場提示。對於部分邏輯鏈較為複雜,或在表態上須有所收放的案件,庭審口述中的疏忽可能導致律師作出對己方不利的陳述,對該類案件亦可在庭審提綱中明確提示邏輯鏈以及關鍵性表態中的禁止和注意事項。


第四,調解傾向。對於客戶已有基礎調解意向和方案的案件,也可將調解方案列於庭審提綱之中。


(二)基本事實——大事記化羅列


庭審提綱的第二部分一般為案件基礎事實梳理,應對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以時間為標尺進行羅列,並註明相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或材料。應注意的是,第一,該部分羅列的事實不僅包括案件核心事實,而是應將所有有關事實均羅列在內,避免在庭審準備過程中直接翻閱原始案件材料可能耗費較長的時間,也便於法庭/仲裁庭詢問事實細節時可直接從庭審提綱該部分查找回應。第二,庭審提綱中基本事實的羅列應起到“事實梳理+索引目錄”的雙重作用,故應將便於查找定位相關事實的時間、主體信息置於句首,對於各項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或材料位置進行精確標註,一般採用的句式為“某時某人為某事,意義或影響(某方證據某項,證據冊某頁某行)”。


(三)開庭陳述——邏輯明確及意見補充


庭審提綱的第三部分為開庭陳述準備。起草該部分的特殊之處在於,律師當庭發表的開庭陳述一般已有書面代理意見或答辯意見為基準,故為避免文書內容的重複,並協助律師進行半脫稿陳述,庭審提綱應著重整理開庭陳述觀點之間的邏輯層次,框架性的羅列核心觀點,但不再重複觀點內容細節,整體上起到明確表達邏輯、提示闡述內容的作用即可。同時,如律師在書面代理意見或答辯意見之外還有須補充發表的觀點,也可在該部分庭審提綱中予以列明。


(四)事實調查——舉質證意見補充、問題預測和回應


庭審提綱第四部分主要圍繞與事實調查有關的可能庭審程序展開,一般情況下應包括以下六個部分:


1. 補充舉質證意見


就舉證意見而言,第一,一般情況下,為保持證據目錄的簡潔和易讀性,證據目錄中的證明目的部分往往不會詳細展開闡述舉證目的,故應在庭審提綱中重新梳理詳細的舉證意見。第二,為達到僅持庭審提綱即可發表舉證意見的效果,庭審提綱中對支持各證明目的的關鍵性證據內容應予以完整摘錄,並精確標註各證明目的所依據的證據索引位置,避免出現在庭上須在眾多材料中翻找證據的情況。第三,若存在我方部分證據無原件的情況,亦應在舉證意見中就該部分證據真實性的說理進行準備,以應對對方對證據真實性的質疑。


就質證意見而言,由於質證意見一般亦有書面意見基礎,故在庭審提綱中亦僅註明補充意見即可,就需要核實原件的對方證據也可在庭審提綱中一併註明。特別的,對方雖存在當庭補充或細化舉證意見的可能,但鑑於對方可能補充的舉證意見一般與我們對對方主張的預測會有所重合,故建議直接根據庭審情況查找庭審提綱中其他部分的準備和說理進行應對,而不在質證意見部分再進行重複預測和準備。


需要注意的是,舉質證意見與辯論意見在內容上可能有所重合,雖然按照一般的庭審程序安排,舉質證環節應僅就證據本身發表意見,辯論性說理應在辯論階段表達,但由於實際庭審中,法庭/仲裁庭對時間和雙方陳述簡要性會有所控制和要求,代理人在辯論階段可能沒有足夠時間充分展開陳述。故建議在準備庭審提綱時,不應拘泥於一般庭審程序對陳述內容上的安排,而可將我方核心觀點和主要說理提前在舉質證部分予以準備,並儘早在庭審中展示,尤其對於與案件焦點問題相關的說理更是如此,以避免庭審後期陳述時間不足,導致影響當庭說理效果。


2. 法庭/仲裁庭提問預測及回應


起草該部分內容的主要難點在於如何預測法庭/仲裁庭可能的提問。一般而言,提問預測應立足於對爭議焦點的預測展開,圍繞法庭/仲裁庭為查明爭議焦點而可能關心的諸項事實、法律問題進行預判,預測問題類型包括但不限於關鍵性事實內容、事件時間順序、發展現狀、請求金額依據,以及對專業性、行業性問題的解釋等。


3. 當事人相互提問清單


特殊情況下,法庭/仲裁庭可能安排當事人相互發問,該等環節是我們用以展現對方主張的薄弱之處,影響裁判者心證的重要機會,故庭審提綱中亦應就我方提問對方的問題清單進行準備,思考角度包括但不限於:對方的主張在哪些方面缺乏事實支撐、對方哪些行為或潛在商業意圖能夠證明其在訴訟/仲裁中缺乏誠信、哪些事實對對方不利且對方無法給出合理解釋等。但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相互發問的目的在於通過詢問對方從而鞏固己方主張,而非查明案件事實全貌,故若對方就某項不明事實可能在其已有意見之外,做出新的對我方不利的陳述,則該等問題不宜被列入提問清單之中。此外,由於對方提問我方的問題往往亦與庭審提綱中對方主張預測部分有所重合,故該部分可不再重複預測和準備。


4. 證人詢問清單


對於存在證人出庭情況的案件,庭審準備中亦應提前草擬詢問證人清單。如系我方申請證人出庭,則應羅列我方詢問證人問題、對方詢問證人問題預測及回應,以及法庭/仲裁庭詢問證人問題預測及回應;如系對方申請證人出庭,則可圍繞對方主張在事實上的薄弱之處進行提問清單準備,與此前相同的是,對於對方證人可能做出新的對我方不利陳述的問題,也不應被列於詢問清單之中。


(五)辯論說理——對方主張、爭議焦點的預測及回應


1. 對方主張的預測及回應


起草該部分主要有兩項要點:第一,預測應是全面的,在準備該部分內容時應站在對方立場上,從可能支持其主張的理由,以及我方主張中的欠缺和弱點,就客觀事實、法律實體、程序、情理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審視和挖掘,從而通過擴大預測面提高預測準確性。第二,預測應是提煉性的,特別是在對方庭前已經提交書面意見的情況下,應整合其書面意見的核心觀點列於庭審提綱中,保證當庭的反駁陳述始終圍繞爭議核心,也便於對方在其他環節提出實質相似的主張意見時,能夠快速查找定位庭審提綱中已有的應對思路。


2. 爭議焦點預測、擬定及回應


多數情況下,法庭/仲裁庭會圍繞判定當事人訴請是否成立的事實和法律要件總結爭議焦點,故可直接遵循該等思路模式預測爭議焦點並進行準備。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庭/仲裁庭可能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總結爭議焦點,在庭審提綱中亦應就該等情況做好應對:如我方系原告/仲裁申請人,則除參照前述法庭/仲裁庭一般思路總結爭議焦點外,就對我方不利,且省略後不影響我方邏輯完整性的內容,可嘗試排除在爭議焦點所涉範圍之外;如我方系被告/仲裁被申請人,則應將對方請求中法律或事實上的薄弱點作為爭議焦點提出,起到提請裁判者注意其請求的依據缺陷的作用。


(六)總結陳述——簡明扼要重申主要觀點


由於最後陳述的內容不宜過多,故庭審提綱應總括性、核心性的按照我方說理邏輯層次重申主要觀點,避免詳細展開說理,且應著重於己方立論,避免過多糾纏於對對方觀點的反駁。

三、其他需要澄清的問題


1. 注意庭審提綱形式上的靈活性


庭審提綱的作用在於清晰、快速呈現全部案件要點,提升閱讀與記憶效率,故庭審提綱形式不應拘泥於單純的文字表述,對於數據性、對比性較強的信息,可用表格體現;對於較為複雜的相互間關係、事實變化過程、事件發展順序脈絡等信息,可用畫圖表達,從而在草擬庭審提綱過程中融合文字表達與訴訟可視化技術,充分提升信息接收效率。


2. 提升庭審提綱使用上的便利性


第一,如前所述,一份完備的庭審提綱應囊括庭審可能涉及的全部信息,這勢必導致庭審提綱內容是相對繁雜的。故為精簡篇幅,起草庭審提綱的用語必須簡潔並適當口語化,避免書面化表達可能導致的陳述冗餘問題。同時,對於多次出現的重複內容,應在第一次完整羅列後,在後續篇幅裡僅以標題形式列明,並註明在庭審提綱中的索引位置,從而在保持庭審提綱結構完整性的基礎上避免內容重複。


第二,為在庭審提綱的龐雜信息中快速查找定位目標信息,可善用目錄、前置標題、關鍵詞、字體字號變化、加粗、下劃線等方式,提示相關文段的核心內容,便於快速檢索到有用信息。


第三,庭審準備中如存在較為繁瑣的金額計算、合同信息統計等數據性較強的內容,則可以表格形式附於庭審提綱之後,避免佔據較多正文篇幅,增加檢索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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