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原债权债务是否消灭?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双方因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深某公司、刘某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萍乡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供方即深某公司向需方即刘某供应总量约1000立方米的混凝土,合同并对单价、联系人、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深某公司按约向刘某供货。2019年2月2日,深某公司、刘某就货款支付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约定:1.刘某欠深某公司混凝土材料货款185000元;2.某商业街12号楼一间店面价值280000元;3.双方协商同意用该店面抵扣货款,剩余95000元在店面购买合同前由深某公司一次性付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一直未履行。深某公司以律师函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深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刘某向深某公司支付货款185000元。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协议》即使解除,但双方对于买卖合同的结算条款仍然有效。双方于2019年2月2日签订的《协议》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且双方在抵偿协议中未约定消灭原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在债务人即刘某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的情况下,关于买卖混凝土所产生的金钱债务并未消灭,深某公司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刘某继续履行原债务。刘某迟延履行债务,深某公司在对其进行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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