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之後,債權人、擔保人、繼承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狀態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債務人死亡,債務由繼承人承擔。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繼承人與債權人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假設貸款人向銀行貸款20萬元,如果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到超過20萬元的財物,那麼繼承人應該向銀行承擔20萬元的債務;如果繼承人繼承到10萬元物,那麼,繼承人只在10萬元範圍內承擔債務。如果繼承人未繼承到遺產,或者放棄繼承遺產,那麼繼承人無需承擔債務。
擔保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仍然承擔擔保保證責任。如果債務由貸款人的繼承人承擔,擔保人對繼承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繼承人承擔債務低於貸款債務,剩餘的貸款債務由擔保人承擔。還是以上例的情況來說明:如果繼承人繼承到10萬元的財物,那麼要承擔10萬元的債務。剩餘10萬元債務,由擔保人承擔,且不能向繼承人追償。
追償順序如何
銀行作為債務人,如果追償繼承人的債務,可能會涉及繼承遺產的清算,還可能涉及向幾個繼承人追償,比較複雜。更復雜的是,債務人生前債務,還可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債權人來說,銀行有動機繞過繼承人,直接向擔保人追償,也把麻煩甩給擔保人。那麼,銀行是否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呢?
《擔保法》規定,擔保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擔保人是連帶責任保證,那麼,銀行可以直接向擔保人追償。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銀行應該先向法院起訴新的債務人(也就是繼承人),新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銀行才可以起訴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證責任需要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未明確約定的,視為程立連帶責任保證。
債務期限的問題
還有一個相關問題,借款人死亡,銀行可以馬上主張繼承人或擔保人還款嗎?
這個問題更加複雜,在立法上並不明確,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更是標準不一。一種做法是,債務人死亡,債權加速到期。理論依據有三:一是參照破產法,企業申請破產的,債務加速到期;二是債權人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終止合同;三是債務人死亡,債務處於不穩定狀態,債權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合同加速到期。由於不是本問題的核心,不展開闡述,
第二種做法是仍按借款合同約定日期償還。因為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承擔的債務是有明確的金額和期限的,債務加速到期,對繼承人有失公平。由於銀行貸款一般都有擔保人,結合本案來講也是如此,因此,銀行的債權安全性還是有保證的。因此我個人認為在本案中債務期限不應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