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才能逃出銀行“倒貸”的致命陷阱?

你怎麼才能逃出銀行“倒貸”的致命陷阱?

“倒貸”是對“借款、還貸、放貸、還款”這一系列涉及多方市場主體的商業行為的一種市場俗稱,並非嚴謹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是指貸款企業在銀行的貸款(舊貸)到期不能償還的情況下,貸款企業從第三人處借來資金償還銀行舊貸,再從銀行貸出新款用於償還從第三人處就來的款項。齊精智律師提示以上所謂的“倒貸”有兩個風險,一是銀行牽線過橋借款還後不續貸,二是擔保人對新貸承擔的擔保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銀行牽線過橋借款還後不續貸,對供資方損失部分擔責。

裁判要旨:為避免借款人無力清償貸款而導致的銀行壞賬風險,銀行介紹、促成過橋資金提供方向借款人提供過橋借款,並向過橋資金提供方展示《信貸審批通知書》,以表明過橋資金不存在收回不能風險。但在借款人利用從過橋資金提供方處所借得款項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後,銀行並未再次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導致過橋資金收回不能的,銀行應在過橋資金提供方資金從借款人處受償不能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案件來源:(2015)民申字第2372號。

二、倒貸屬於借新還舊,新貸擔保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過橋貸”,即借款人從過橋資金提供方處借來資金,用以償還其在銀行的舊貸款,再以銀行向其發放的新貸來償還從從過橋資金提供方處借來的款項。“過橋貸”往往涉及以下兩種法律關係:借款人與過橋資金提供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借款人與銀行之間還舊貸借新貸的借款合同關係。

對於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是否屬於“借新還舊”,實務中存有爭議。有觀點認為,借款人與銀行之間是“還舊借新”,並不屬於“借新還舊”。另有觀點認為,借款人與銀行之間雖名義上為“還舊借新”,但本質上仍是“借新還舊”。《九民會議紀要》官方釋義書持後一種觀點,即這種“過橋貸”只是與一般借新還舊不需要實際償還舊貸不同,在此情況下需要先用一筆資金償還舊貸,然後再貸出新的貸款。將借款人與銀行之間關係定性為實質“借新還舊”,對於借款人而言幾乎沒有任何影響,但對擔保人能否脫保影響甚巨。按照這種定性理解,如果擔保人為借款人的“新貸”提供擔保(且不為“舊貸”擔保人),對“過橋貸”並不知情的話,將會因不知主債權為“借新還舊”而免除擔保責任!

綜上,倒帶的本質是借新還舊,屬於銀行變相貸款展期的一種方式。

齊精智律師,陝西明樂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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