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的暴擊下,微商、代購真的“涼涼”了麼?

 

《電商法》的暴擊下,微商、代購真的“涼涼”了麼?

這段時間來,朋友圈發廣告圖片的微商、代購們,紛紛化身“靈魂”畫手,為各種代購、產品配以五花八門的手繪圖片。甚至不少代購還開始使用外語撰寫商品介紹,除英語外,還有俄語、韓語、日語等多國語言。有網友留言調侃:“新的一年,沒點美術功底不會八國語言都不敢混代購圈”。

上述種種情形都是因為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正式落地。

本文將針對電商法的主要條款進行解讀:

一、假貨“涼涼”了

2018年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通告稱:國內電商巨頭聚美優品、網易考拉海購、國美在線、京東、淘寶旗下的店鋪,均涉嫌售假!

假貨問題,從來都是中國電商的一大頑疾。對“剁手黨”來說,“剁手黨”難以分辨商品的真假。關於對山寨、假冒偽劣商品的立法監管問題,《電商法》第十七條做了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電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條款來看,《電商法》從兩個方面對假貨進行打擊:第一,是商品本身的信息要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第二,是商業宣傳不能採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

二、拒不依法納稅的代購、微商、電商“涼涼”了

根據《電商法》的相關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均為電商經營者,也就是說”代購“、”微商“、”電商“均屬於電商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而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來說,也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三、不負責任的電商平臺”涼涼“了

《電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條款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平臺運營、管理中的義務和責任,平臺在運營中,需要加強監管:

第一,是加強對平臺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事項要進行核驗和登記, 同時”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避免”查無此人“,否則即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是平臺類電商應當展開品類區分,針對可能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特別是食品藥品類以及電器安全類,應當對商品和服務進行重點監控,盡到例如及時採取下架刪除等必要措施、及時通過網站公告預警或改進APP類產品安全優化設計等良好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不良後果發生。

四、強制搭售”涼涼“了

此前在OTA(在線旅行)平臺上購買一張機票,系統常常會自動為用戶勾選了保險、酒店優惠券、租車優惠券等選項,導致很多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花了不少冤枉錢。

《電商法》對上述電商”商品搭售“的現象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電商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否則,將面臨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上述規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但條文並不反對套餐式銷售,關鍵是要說清楚搭售情況,不能讓消費者默認勾選。

五、大數據殺熟”涼涼“了

現在打開網購app會發現,首頁推薦了很多你之前想買的東西;在網上用搜索引擎搜索或者下了訂單後,瀏覽器頁面總會推送類似的廣告,甚至接到類似產品或服務的推銷電話。

《電商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電商平臺可以根據消費者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畫像進行”個性化推薦“,但前提是不能進行誤導性陳述或宣傳,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六、不退押金的電商”涼涼“了

網上訂酒店、騎共享單車等消費場景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而共享單車行業也曝光了押金難退的問題,消費者利益受損,投訴居高不下,引發全社會關注。

《電商法》就給出了對應的解決辦法,電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如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將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刷單”涼涼“了

央視焦點訪談曾揭露過現今電商行業內,幾乎90%的賣家都刷過單。一句”刷單必死,不刷等死“成了電商人心酸之語。《電商法》也對”刷單“行為進行了規範,商家不能擅自刷好評、刪差評,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的方式誤導消費者,否則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綜上,面對電子商務領域紛繁複雜的業態和技術創新的特點,《電商法》實際上在鼓勵自由創新和維護規範有序之間尋求了平衡。《電商法》是規範電商發展的重要一步,但是,《電商法》的部分規定還較為模糊,未來尚需司法、執法部門以良法促善治,包括,有關部門尚需根據電商發展需要和消費者需求的變化,儘快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細化相關規定,督促電商經營者及電商平臺落實責任,充分保障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 許璐琪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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