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

导读:众所周知,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非法损害,我国法律也明确规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用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而维权官司中法院立案成为关键步骤,那么,如果遇到法院立案困难时该怎么办?

关于立案

行政诉讼尤其是“民告官”案件,立案似乎成了被拆迁人的关键环节。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在程序上解决了当事人去法院立案的基本的问题,但是否成功立案也是存在的关键性问题。

立案难的原因

当法院不予立案时,首先要了解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常见的法院不予立案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起诉法院管辖错误,不予受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等。如果因为当事人对被告不明确、材料准备不足等情况被拒绝,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后再进行立案。

不予立案如何救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提醒注意:如果当事人自己去立案,可能存在困难,如法律知识欠缺、立案时机把握不到位、立案材料准备不足、立案流程不熟悉等,如果法院故意拖延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则可以向法院内部的监督部门投诉;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委提出监督。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邮寄立案是否合法?

邮寄立案是否可行,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根据《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对如何开始计算期限也做了规定“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结语

律师提醒大家:遇到不合理的征收拆迁一定要勇敢的维权,拆迁维权官司更是要趁早,遇到问题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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