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對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通常所說的“包二奶”“包二爺”等,一般可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偶爾發生婚外性行為或婚外戀等,則不宜認定為同居。

1、什麼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即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實踐中有兩種人可構成重婚,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即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二是相婚者,指自己是尚未結婚的單身,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之結婚的人,即自己雖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即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係成立的事實。(2)、事實上的重婚,是指雖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對這種事實婚,在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屬於同居關係。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後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於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後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孃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並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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