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孩在水果店不幸被狗咬傷
家屬找到狗主後
狗主否認其飼養的狗咬傷了女孩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確認過眼神
你是不是對的人?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13日,陳女士帶著兩個女兒在水果店買水果時,5歲的小女兒阿美不幸被狗咬傷,並伴有破皮流血。見此,陳女士馬上帶著阿美到醫院處理傷口和接受治療。經診斷,阿美的受傷為動物咬傷。
陳女士從大女兒口中得知,咬傷阿美的狗正是從水果店隔壁的商店跑出來的。為了給阿美討回公道,陳女士返回到水果店隔壁的商店處,找到了店主黃某。陳女士表示,黃某的狗咬傷了阿美,其應該為此擔責。黃某則否認其飼養的狗咬傷了阿美,雙方遂起糾紛。
隨即陳女士報警,警察到場後調取周邊監控,發現全部監控均是壞的。警察又向當天陳女士買水果的老闆娘仇某做了一份詢問筆錄,該詢問筆錄中沒有直接的證言可以反映有看到狗咬人的情況。
為了維護合法權益,阿美向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承擔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等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阿美還舉證了治療病歷、醫療費票據、狂犬疫苗接種單,黃某飼養的狗的照片、報警回執等。
法院判決
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據仇某的詢問筆錄顯示,其聽到有人喊“狗啊”,隨後一隻白色寵物狗從受傷小女孩的身邊跑開進入到隔壁的百貨店。被告黃某陳述其確有飼養一隻白色寵物狗,且黃某陳述其百貨店的位置與仇某陳述的位置一致。
綜合上述情況來看,黃某養的白色寵物狗與在阿美受到狗咬傷事故當時的連接點最近,且黃某作為飼養管理人,在其飼養的狗與阿美連接點如此緊密的情況下,黃某應當舉證證明在事發時,其有對狗盡有審慎的看管責任,在事發時未有致害行為發生。
但本案中,黃某沒有舉證證明上述內容。據此,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認定,阿美所受狗咬傷害系黃某飼養的狗致傷,黃某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對阿美所舉主張的各項損失的合理合法性進行審判,最終判決黃某應向阿美支付損失共計2121.1元(包括醫療費712.5元、交通費128元、監護人誤工費48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人孟潔表示,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有專門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法律條款,從該實體法律規範來看,動物飼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在舉證方面,飼養人需舉證證明被侵權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致害。雖然法律規定的是明確的,但作為受害方,即使不必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仍要有初步證據證明是誰的狗行使了致害行為,先解決動物管理人和飼養人是誰的問題,權利人(受害方)才能將其權利主張納入到訴訟系屬中來。
往往在日常生活中,動物致害(特別是寵物貓、狗的傷人行為)發生在一瞬間,尤其是在室外、市場、公共區域,寵物貓狗致害後,隨即也會跑掉,舉證是誰的動物致害都十分困難。就如本案,事故發生地點是在果蔬雜貨市場,周邊養狗的不只一家,一般情況下,受害方很難有確鑿證據證明是誰的狗行使的致害行為。因此,在審判中,法官需要根據生活經驗、致害行為連接的緊密性在內心中達到高度確信的狀態,再結合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在損害發生時盡到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管理的義務,如果未盡到管理責任,可認定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雖無直接的證據證明是被告飼養的寵物狗行使的致害行為,但公安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致害的寵物狗當時的活動地點,致害後跑的方向,以及與受害人受傷時連接點最為緊密等進行分析,再結合寵物狗致害行為發生時,被告是否有證據證明對其飼養的寵物狗是否盡到了看管義務,進而認定是否為被告的狗行使的致害行為。該案例為動物致害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提供了可借鑑的方向。
來源:高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