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孩不幸被狗咬伤,狗主矢口否认,究竟是谁的责任?

5岁女孩在水果店不幸被狗咬伤

家属找到狗主后

狗主否认其饲养的狗咬伤了女孩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确认过眼神

你是不是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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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3日,陈女士带着两个女儿在水果店买水果时,5岁的小女儿阿美不幸被狗咬伤,并伴有破皮流血。见此,陈女士马上带着阿美到医院处理伤口和接受治疗。经诊断,阿美的受伤为动物咬伤。

陈女士从大女儿口中得知,咬伤阿美的狗正是从水果店隔壁的商店跑出来的。为了给阿美讨回公道,陈女士返回到水果店隔壁的商店处,找到了店主黄某。陈女士表示,黄某的狗咬伤了阿美,其应该为此担责。黄某则否认其饲养的狗咬伤了阿美,双方遂起纠纷。

随即陈女士报警,警察到场后调取周边监控,发现全部监控均是坏的。警察又向当天陈女士买水果的老板娘仇某做了一份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中没有直接的证言可以反映有看到狗咬人的情况。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阿美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阿美还举证了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狂犬疫苗接种单,黄某饲养的狗的照片、报警回执等。

法院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据仇某的询问笔录显示,其听到有人喊“狗啊”,随后一只白色宠物狗从受伤小女孩的身边跑开进入到隔壁的百货店。被告黄某陈述其确有饲养一只白色宠物狗,且黄某陈述其百货店的位置与仇某陈述的位置一致。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黄某养的白色宠物狗与在阿美受到狗咬伤事故当时的连接点最近,且黄某作为饲养管理人,在其饲养的狗与阿美连接点如此紧密的情况下,黄某应当举证证明在事发时,其有对狗尽有审慎的看管责任,在事发时未有致害行为发生。

但本案中,黄某没有举证证明上述内容。据此,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认定,阿美所受狗咬伤害系黄某饲养的狗致伤,黄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对阿美所举主张的各项损失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判,最终判决黄某应向阿美支付损失共计2121.1元(包括医疗费712.5元、交通费128元、监护人误工费48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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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人孟洁表示,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款,从该实体法律规范来看,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举证方面,饲养人需举证证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致害。虽然法律规定的是明确的,但作为受害方,即使不必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仍要有初步证据证明是谁的狗行使了致害行为,先解决动物管理人和饲养人是谁的问题,权利人(受害方)才能将其权利主张纳入到诉讼系属中来。

往往在日常生活中,动物致害(特别是宠物猫、狗的伤人行为)发生在一瞬间,尤其是在室外、市场、公共区域,宠物猫狗致害后,随即也会跑掉,举证是谁的动物致害都十分困难。就如本案,事故发生地点是在果蔬杂货市场,周边养狗的不只一家,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很难有确凿证据证明是谁的狗行使的致害行为。因此,在审判中,法官需要根据生活经验、致害行为连接的紧密性在内心中达到高度确信的状态,再结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在损害发生时尽到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管理的义务,如果未尽到管理责任,可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是被告饲养的宠物狗行使的致害行为,但公安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致害的宠物狗当时的活动地点,致害后跑的方向,以及与受害人受伤时连接点最为紧密等进行分析,再结合宠物狗致害行为发生时,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对其饲养的宠物狗是否尽到了看管义务,进而认定是否为被告的狗行使的致害行为。该案例为动物致害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可借鉴的方向。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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