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路人被咬伤!浈江区一狗主人被判赔偿6000余元

遛狗不牵绳,路人被咬伤!浈江区一狗主人被判赔偿6000余元


遛狗不拴狗绳到底是多大事?

也许很多人觉得是小事。

然而,韶关一狗主人,

却因自己爱宠伤人,赔了6000余元。


遛狗不牵绳,路人被咬伤!浈江区一狗主人被判赔偿6000余元


近日,浈江法院

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5月1日中午,居住在浈江某小区的柳某在散步时,被一条突然窜出来的大型犬咬伤下肢。柳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宠物狗主人庞某与柳某召集在一起,依法处理了该起纠纷事件,而后柳某随即打车前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犬伤门诊注射狂犬疫苗。不久后,柳某因伤口明显发红、肿胀疼痛,前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将近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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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柳某认为庞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看管不严,导致其下肢被咬伤进而需入院治疗近一周时间,故将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庞某赔偿其被狗咬伤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适当营养补贴等费用共计九千余元。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作为该案涉案宠物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小区场所作为公共区域,其在遛狗时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原告柳某被咬伤,被告作为宠物狗饲养人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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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庞某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柳某下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庞某向原告柳某支付赔偿款六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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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铲屎官”们请一定要文明养犬,

遛狗时做好牵引,避免狗狗误伤行人。


来源: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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