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不先救人,可以告消防嗎?

消防救援不先救人,可以告消防嗎?

目前,對消防隊火災撲救行為是否可訴,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做法也各不相同。

有的法院認為,原公安消防隊因其現役部隊的身份不具備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主體地位;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不屬於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並未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屬於行政行為,不可訴。

也有的法院認為,消防隊的滅火救援行為屬於《消防法》授權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原公安消防隊已不再實行武警現役制,改為消防救援隊。並且,也由公安部調整為應急管理部管理。主體身份的改變,是否會影響到可訴性,國內尚無權威解釋和示範案例,有待於進一步實踐。


曹剛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遼寧省消防條例》起草人之一。遼寧省自然科學技術成果獎獲得者。北京市煒衡火災爆炸與應急管理法律專委會主任。北京市煒衡(瀋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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