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2个村小组为征地补偿金打官司,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上犹2个村小组为征地补偿金打官司,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主体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上犹县东山镇某村甲小组诉称,原告与被告上犹县东山镇某村乙小组原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同一个生产队。1980年该生产队分为甲生产队和乙生产队。分队时,对原集体所有的田土、山林、水塘、水库等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均分割清楚。随后两个小组各自生产经营,几十年来相安无事。2017年因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原告组上的水库、两口水塘。此时被告以水塘、水库未分到户,所有的水库、水塘应重新分配为由,认为补偿款被告组上村民也应享有,但原告认为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双方因此起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乙小组”与原告“甲小组”因设置管理需要已经合二为一,自2019年7月1日后统称为“甲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它不仅要求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还要求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现被告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来源:赣州法院网

上犹2个村小组为征地补偿金打官司,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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