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規範PMC部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做好生產計劃安排,確保產品及時準確發貨,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本公司所有銷售訂單的排程均適用。
三、流程及控制規定:
1、銷售訂單經各相應的銷售員簽字確認(銷售員出差由相應的科長或委派銷售員簽字確認)後下達到PMC。
2、PMC接到銷售訂單後,需監控好合同評審和價格評審,認真核對每一訂單的型號、價格、數量、交期、特殊要求、該客戶的資金回收狀況,對有訂單無報價、報價不符、超期未付款的,需及時通知到相應銷售員及銷售副總,經核實無誤後,方可下達銷售合同清單到物料部和製造部。物料部根據清單要求進行備料。
3、PMC根據到料時間排出生產計劃。生產安排數量需與訂單數量一致,實行以銷定產,同時回覆交期至客戶和相關銷售員。回覆交期需注意確定回覆時間、預測交貨時間、反饋回覆時間(變壓器類為2個工作日,電源高壓條類3個工作日),必須按計劃好的交期按期交貨。
4、銷售員與客戶確認交期並將客戶意見反饋到PMC。PMC根據客戶要求進行計劃(物料、製造)調整。
5、製造部根據生產計劃排產實施生產。
6、產品送品管部檢驗合格後入成品庫。成品庫將合格品相關資料輸入MRP系統。
7、PMC根據MRP系統成品庫存量結合訂單交貨要求,安排裝車發貨。
8、產品和送貨單送達客戶指定場所,確認後簽章送貨單。
9、PMC根據回籤送貨單核實發貨型號、數量,分發送貨單(一式多聯)至相應銷售員、財務部,自留存根。
10、每月末PMC根據客戶分類彙總相關數據,並與財務和銷售員對帳。
11、PMC需做好資金回收監控,財務部提供每月資金回收狀況,PMC每月5號提交上月資金未正常到位(預付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客戶相關報表至銷售副總,對資金未正常到位訂單需及時中止合同安排。若因PMC原因出現問題需承擔一定責任。
四、權責:
1、本規定由銷售部制定,總經理(常務副總裁)核准。
2、本規定由簽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由財務部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3、本規定所附之流程圖與其具有同等之效力。
4、之前有如此相應之規定以此為準,本規定如有變更將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