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兒童與老人的特殊保護:7歲以下80歲以上,雖有罪不加刑!

古代的弱勢群體保護:兒童7歲以下老人80歲以上,雖有罪不加刑!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因而,我國自古以來就有“矜老恤幼”的歷史傳統。《尚書大傳》雲:“老弱不受刑,故老而受刑謂之悖,弱者受刑謂之克。”受這一思想影響,古代皇帝為了施行仁政,經常下令對於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犯罪進行寬大處理。

古代對兒童與老人的特殊保護:7歲以下80歲以上,雖有罪不加刑!

漢代戴聖所輯的《禮記·曲禮篇》中說:“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意思是說,八、九十歲的長者與七歲以下的幼童,即使是犯了罪,也可以不受刑罰。比如漢景帝就曾下詔:“八歲以下犯罪者,寬大處理,不必用刑具和囚禁。”漢成帝也在鴻嘉元年頒佈詔令:“不滿七歲的兒童觸犯死刑,要向廷尉(漢代最高司法長官)報告,可以減免死刑。”

此後,歷朝歷代對於老人、婦女、小孩、殘疾人犯罪往往會網開一面。就算是因受十惡之首的“謀反”大罪牽連,這些群體也往往只是被髮配邊疆而已,不會被真正處以死刑。

古代對兒童與老人的特殊保護:7歲以下80歲以上,雖有罪不加刑!

作為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立法水平最高的古代法典,《唐律疏議》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原則作了詳盡、系統的規定。《唐律疏議》規定:十五歲以下的兒童,觸犯流刑以下罪名,用錢贖刑。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這樣的重罪(這些罪名重於流刑,次於死刑,要在指定地點服苦役),雖然不可以用錢贖刑,但也不必服苦役,只需服刑。十歲以下的兒童,觸犯謀反、謀大逆、殺人應當判處死刑的,奏請皇帝裁決。七歲以下的兒童,雖犯死罪,也不處以刑罰。

上述條款歸納一下,就會看得更明白:

古代對兒童與老人的特殊保護:7歲以下80歲以上,雖有罪不加刑!

10歲以上,15歲以下,若犯了流放罪以下的罪行,唐朝把罪行分五個等級,唐律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只要你不是犯了死罪,比如像謀反,殺人等……可以用金錢來保釋。

8歲到10歲,如果犯了偷盜或者是傷人,可以用金錢減免保釋。但如果是犯了殺人,謀逆之事,是否減免,需上請皇帝親自裁決。

7歲以下的兒童,犯了死罪,不加刑。這個年紀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死罪也是如此,但是有一種情況會受到懲罰,那就是父、祖輩們如果犯了謀逆之罪,作為後代子孫會受到牽連,無法免除罪行,子孫仍當配沒,顧名思義就是發配為奴隸。

古代對兒童與老人的特殊保護:7歲以下80歲以上,雖有罪不加刑!

到清朝以後,統治者發現一味地恤幼並不能有利於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於是開始嘗試將法網收嚴。但是,由於歷史侷限,也並沒能尋找到最適合的方式,在罪與罰之間,很難找到一個多方都滿意的平衡點來。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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