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HR的實務課---11 種離職情形公司不用支付補償金?


11 種離職情形公司不用支付補償金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操作建議:1、需注意試用期的期限規定,超過試用期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僱;2、需注意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需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3、需有錄用條件的相關約定,否則難以說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錄用條件應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操作建議:1、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已向勞動者公示,內容合法;2、注意收集證據,用人單位需提供勞動者嚴重違規的證據;3、規章制度中應該明確具體的“嚴重違反”標準。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操作建議:1、在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進行量化以便操作,比如損害達到5000人民幣;2、不能量化的“重大損害”,根據合理原則,設計成陳述式的條款進行表達。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操作建議:怎樣才算“嚴重影響”,這個舉證責任有點難,從實務操作角度看,用人單位選擇第二種方式即向勞動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舉證。實踐中可書面通知勞動者,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它用人單位出具的已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當然,我認為最佳的方案是在規章制度設計時對該條進行轉化處理,轉換成為嚴重違規行為,依據嚴重違規條款解僱會好很多。

五、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操作建議:勞動者的欺詐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虛假資料,如假文憑、假證件、假經歷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職審查制度,並且適當運用知情權的法律規定。脅迫、乘人之危對於勞動者而言,基本上難以做到。另外,如果女職工隱婚隱孕,以這個理由解僱,單位基本上會敗訴:)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操作建議:法律僅限於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的時候可別輕易動用這個解僱條款。但是追究刑事責任過程比較漫長,在這個過程中,勞動關係如何處理?可按照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七、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操作建議: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可不支付經濟補償。實務中,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願意支付一定經濟補償,都建議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明確提出解除一方是勞動者。

八、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操作建議: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建議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交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交辭職書面文書,並予以妥善保存(需特別注意辭職理由)。

九、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操作建議: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注意證據的保留,需兩次書面通知,第一次通知籤合同,如果勞動者仍不籤,則第二次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操作建議: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是需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則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前書面徵求勞動者的續簽意向,續簽意向書中註明單位不會降低原條件,並保留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相關證據。

十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操作建議:法律明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獲經濟補償,法律並無規定,實踐中通常認為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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