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哪些所得可以免徵、減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哪些所得可以免徵、減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各項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本項免稅規定,需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哪些所得可以免徵、減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哪些所得可以免徵、減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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