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降費政策!河北發放《疫情防控期間降費政策明白卡》,涉及7類

為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為促進各行業復工復產出臺了一系列降費政策。為方便廣大生產經營者瞭解掌握這些政策,河北省市場監督局進行了彙總梳理,分技術服務收費、交通運輸收費、徵信服務收費、融資擔保費用、房屋租金、非居民用氣價格和企業用電價格等7類,並印製9萬餘份《疫情防控期間降費政策明白卡》,免費發放給生產經營者。

廣大生產經營者發現有關部門或單位未落實降費政策規定的,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熱線進行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切實維護生產經營者權益,確保降費政策落實。

疫情防控期間降費政策彙總梳理

一、關於部分技術服務收費

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總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復工復產企業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收費、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項目收費、特種設備檢驗項目收費減少50%。市場監管總局所屬的標準化技術機構,對中外標準信息諮詢服務、標準時效性確認和標準翻譯費用予以免收。

----2020年2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支持復工復產十條》(國市監綜〔2020〕30號)

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減免個體工商戶疫情期間的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費用。

---2020年2月2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6部委《關於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對涉及疫情的藥械註冊檢驗,免收費用,隨到隨檢。

----2020年2月13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對疫情支持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措施》(冀市監發〔2020〕38號)

免費為省內企業提供洗手液、皂類、溼巾、紙巾以及防疫用品原料等檢驗檢測服務;免費為涉及疫情的醫用防護產品生產企業提供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查詢服務;免費為醫用體溫計(儀)提供檢測校準服務。

----2020年2月13日,《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對疫情支持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措施》(冀市監發〔2020〕38號)

二、關於交通運輸收費

從2020年2月17日0時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免收全國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2020年02月15日,交通運輸部《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62號 )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將實行政府定價的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兩項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分別降低20%;取消非油輪貨船強制應急響應服務及收費。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收費優惠力度。港口經營人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管理規定,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

----2020年3月6日,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港口收費標準等事項的通知》

經國鐵集團研究,決定對運雜費遲交金、貨物保價費、聲明價格費、集裝箱延期使用費、貨車篷布延期使用費、貨車滯留費實施階段性減半收費政策,執行期限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3月5日,國鐵集團《關於降低部分鐵路貨運雜費有關事項的公告》

機場管理機構免收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空性業務收費和地面服務收費,空管單位免收進近指揮費和航路費。

----2020年03月0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有關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號)

降低境內、港澳臺地區及外國航空公司機場、空管收費標準。一類、二類機場起降費收費標準基準價降低10%,免收停場費;航路費(飛越飛行除外)收費標準降低10%。境內航空公司境內航班航空煤油進銷差價基準價降低8%。上述降費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2020年03月0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有關支持政策的通知》(民航函〔2020〕145號)

三、關於徵信服務收費

免收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變更登記、異議登記費。

免收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營銀行、獨立法人直銷銀行等10類金融機構徵信查詢服務費,包括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報告服務費。

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執行。

----2020年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減免部分徵信服務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91號)

四、關於融資擔保費用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降低擔保費率,財政部門給予擔保費用補助。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辦字〔2020〕14號)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比較大的中小微企業降低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支持擔保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免收擔保費或降低擔保費率至1%以下,對提供蔬菜、禽蛋奶等生活物資的重大或直接保障民生的經營主體的擔保費率降至1.5%以下,對受疫情比較大的中小微企業降低擔保費0.5-1個百分點。

----2020年2月11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充分發揮融資擔保作用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阻擊戰的通知》(冀金監通知〔2020〕6號)

充分發揮全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促進解決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省農業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費率由1.5%降低為1%。對受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金融機構給予貸款展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予以同等擔保展期,展期擔保期內免收擔保費。對申請額度30萬元(含)以內續保客戶和30萬元(含)以內“政銀擔”前置推薦客戶,一律取消反擔保要求。

----2020年2月24日,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切實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農產品穩產保供工作的通知》(冀財農〔2020〕21號)

五、關於房屋租金

減免個體工商戶房租。對承租行政事業單位房屋資產、政府創辦創業園、孵化園、商品交易市場、創業基地和國有企業出租的經營用房的個體工商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進行租金減免。

----2020年2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等6部委《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餐飲住宿百貨業中小企業免收1個月房租,免半收取2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運營方適度減免疫情期間租金。

----2020年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冀政辦字〔2020〕14號)

各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產權業主,應對符合條件的承租企業免收自2020年2月5日零時至2020年3月5日零時租期租金,按照雙方簽訂承租合同約定數額的50%收取自2020年3月5日零時至2020年5月5日零時的租金費用。

----2020年2月8日,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於減免餐飲住宿百貨業中小企業房屋租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冀商服貿函〔2020〕6號)

六、關於非居民用氣價格

降低非居民天然氣門站價格。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提前執行淡季門站價格;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非居民用氣,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下降1%;對價格已放開的非居民用氣,2 月22 日-3 月31 日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最高上浮不超過24%,4 月1 日-6 月30 日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下降1%,期間國家發改委有相關規定另行通知。對化肥等涉農生產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大價格優惠,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下降5%。

降低省內短途管輸價格。省內非居民用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在現有價格基礎上下調5%。

及時降低城市轉供代輸、配氣和銷售價格。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加強價格監管,適度降低轉供代輸和配氣環節價格。根據上游門站價格和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下浮情況,及時足額降低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

上述措施有效期:2020 年2 月22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

----2020年3月10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階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氣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0〕272號)

七、關於企業用電價格

降價範圍:此次降電價範圍為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

降價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上述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2020年2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

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週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於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於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

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

全力保障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需求,採取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等措施,降低運行成本。

----2020年2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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