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因“QQ空間”引發的血案

一場因“QQ空間”引發的血案

【基本案情】

陳某,未成年人,某中學學生。

2016年1月初,因陳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網絡空間留言示好,甲糾集乙等人,對陳某實施了毆打。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為未成年人),在陳某就讀的中學門口,見陳某從大門走出,有人提議陳某向老師告發他們打架,要去問個說法。甲等人尾隨一段路後攔住陳某質問,陳某解釋沒有告狀,甲等人不肯罷休,抓住並圍毆陳某。乙的3位朋友(均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見狀加入圍毆陳某。其中,有人用膝蓋頂擊陳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塊擊打陳某的手臂、有人持鋼管擊打陳某的背部,其他人對陳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腳踢。陳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式水果刀(刀身長8.5釐米,不屬於管制刀具),亂揮亂刺後逃脫。部分圍毆人員繼續追打併從後投擲石塊,擊中陳某的背部和腿部。陳某逃進學校,追打人員被學校保安攔住。陳某在反擊過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經鑑定,該3人的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陳某經人身檢查,見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案發後,陳某所在學校向司法機關提交材料,證實陳某遵守紀律、學習認真、成績優秀,是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

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後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為陳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將陳某釋放同時要求複議。檢察機關經複議,維持原決定。

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甲等人的親屬在充分了解事實經過和法律規定後,對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表示認可。

【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公安機關認為,陳某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則認為,陳某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構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陳某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任何人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實施防衛的權利。本案中,甲等人藉故攔截陳某並實施圍毆,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陳某的反擊行為顯然具有防衛性質。

第二,陳某隨身攜帶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對認定正當防衛有影響的,並不是防衛人攜帶了可用於自衛的工具,而是防衛人是否有相互鬥毆的故意。陳某在事前沒有與對方約架鬥毆的意圖,被攔住後也是先解釋退讓,最後在遭到對方圍打時才被迫還手,其隨身攜帶水果刀,無論是日常攜帶還是事先有所防備,都不影響對正當防衛作出認定。

第三,陳某的防衛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陳某的防衛行為致實施不法侵害的3人重傷,客觀上造成了重大損害,但防衛措施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陳某被9人圍住毆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鋼管、石塊等工具,雙方實力相差懸殊,陳某藉助水果刀增強防衛能力,在手段強度上合情合理。並且,對方在陳某逃脫時仍持續追打,共同侵害行為沒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體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來看,陳某持刀揮刺也沒有不相適應之處。綜合來看,陳某的防衛行為雖有致多人重傷的客觀後果,但防衛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屬於防衛過當。

【指導意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通常稱這種正當防衛為“一般防衛”。

一般防衛有限度要求,超過限度的屬於防衛過當,需要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限度條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體而言,行為人的防衛措施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防衛結果客觀上並未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防衛結果雖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害但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均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本案中,陳某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擊,就所要保護的權利性質以及與侵害方的手段強度比較來看,不能認為防衛措施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所以即使防衛結果在客觀上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不屬於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既可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也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對於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但是,衝突雙方均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時,應當優先選擇勸阻、制止的方式;勸阻、制止無效的,在隔離、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時,應當注意手段和行為強度的適度。

檢察機關辦理正當防衛案件遇到爭議時,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適時、主動進行釋法說理工作。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序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努力做到案結事了。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應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根據查明的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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