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僱人強姦同學,自己同樣被強姦,是道德問題還是刑事犯罪
校園暴力可謂是近年來一個十分炙手可熱的話題。這類事件大多發生在初、高中的校園內。主要的原因是處在這一時期的青少年身心發育比較迅速,但心智還不夠成熟。對待事物缺乏理性的判斷,一旦遇到事情、矛盾,往往採取一些衝動的解決方法。這時,如果校方疏於管理,就很容易行成校園暴力事件,嚴重的甚至會造成難以挽回的悲劇。
案情介紹
曉梅是某市一所普通高中的一名高三學生,他不僅是校董的女兒,而且長得也很漂亮,平時自然是不乏追求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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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曉梅向隔壁班的“班草”俊航表白,卻意外的遭到了對方的拒絕。後來曉梅得知俊航已經有了女友,並且還是與她同班的一名女生,長相普通,性格也十分文靜內向的雨晴。
被惹惱的曉梅藉著自己的優勢,開始聯合班級的同學處處疏遠、為難雨晴。雨晴因為害怕惹事,所以一直選擇忍讓。但曉梅不僅沒有有所收斂,反而產生了僱人強姦雨晴的可怕想法。於是她在網絡上聯繫了無業青年劉某,讓其對雨晴進行強姦,雙方約定事成之後曉梅會支付劉某現金3000元。
2019年11月5日,即案發當天。下午5點,雨晴在曉梅的威脅下來到了學校附近的一家KTV,包間內,劉某強行與雨晴發生了性關係。隨後曉梅也來到了KTV。
這時劉某按照約定向曉梅索要報酬,但是恰巧曉梅不小心丟失了手機,表示回去之後會將錢轉過去。劉某卻誤以為曉梅想要賴賬。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將曉梅推到沙發上,再次進行了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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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案例,劉某是否涉嫌強姦罪?
首先,依據我國《刑法》: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而劉某前後與兩名女性發生過性關係,且均不是出自女性自願。要知道男性與女性在體力上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如果男性想要強迫女性發生性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女性是很難脫身的。
所以,結合案例:
1, 劉某確實與兩名女性發生了性關係。
2, 性關係的發生,違背了女性的真實意願。
3, 劉某為了發生性關係,使用了強迫手段。
因此,劉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完全符合強姦罪的。並且其兩次觸犯強姦罪,屬於是影響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案例中,曉梅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正所謂無巧不成書,曉梅設計害人,最後自食苦果,這樣的結局多少有些大快人心。
在第二次強姦中,曉梅屬於是受害者。但在第一次強姦中,她卻是一個犯罪者的身份。
那麼問題來了,首先,毫無疑問這是一起有關強姦罪的案例。而法律規定強姦罪的主體需要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乍一看好像與曉梅並沒有什麼關係。
不過,如果說“只有男性才會觸犯強姦罪”,這樣的定義就比較片面了。女性雖然無法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卻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
所謂教唆犯,即指唆使他人進行犯罪但自己不實際參與所教唆的犯罪行為的人。
在我國法律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
所謂幫主犯,即明知他人在犯罪,仍然盡己所能的幫助其實現犯罪目的。
迴歸案例,曉梅所扮演的顯然就是這樣一個為對強姦犯進行教唆,並且為強姦犯提供幫助的角色。因此,在法律上,曉梅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