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政评审报告就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有财政评审报告就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来源公号:瑞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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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唐律师办案实录-09】

有财政评审报告就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有财政评审报告就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作者:王晓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市国土局签订《地质灾害隐患查证及警示牌设置项目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实施在某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查证及警示牌设置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资料后,拨付全部工程费用的95%。建筑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并于2010年1月向市国土局提交了竣工报告及技术档案,2015年8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项目结算评审报告,但市国土局仍不出具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也未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进度款,因此,2015年10月,建筑公司将市国土局诉至法院。


有财政评审报告就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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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答辩】

依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拨付95%的工程费用,建筑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否则无权要求支付费用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已按约定施工完毕,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且超过质保期,市国土局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对于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市国土局上诉】

建筑公司没有递交工程验收报告,一审认定有财政评审报告就推定验收了是不对的,财政评审中心只是评审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数额,不具备工程验收资质,一审推定已经验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瑞唐律师意见】

本案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市国土局申报,再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对工程投资进行的结算评审。《项目评审报告》依据的工程竣工报告和验收合格意见是市国土局申报的,也就是说,结算评审的前提是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成果资料齐全。本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非如市国土局辩称的靠推理认定、判决,而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得出的必然结论。

【二审结果】

本案二审庭审后,市国土局主动撤回上诉,按照一审判决结案。

【瑞唐律师提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因此,进行项目竣工决算财政评审的前提是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正如本案中,既然评审中心已经作出财政评审报告,那么工程必然通过竣工验收,否则就不可能进行财政评审。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则工程款支付依赖于财政评审报告的作出。如果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竣工决算财政评审的,拨付工程款的95%”,那么只有作出财政评审报告后建筑公司才可主张工程款,否则市国土局付款的条件就未成就。

因此,在政府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财政评审报告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可以善用财政评审,在合同约定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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