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指定监视居住成为刑讯逼供的乐土,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办

别让指定监视居住成为刑讯逼供的乐土,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办

近期经办的一起职务侵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没有送到看守所羁押,却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达到侦查机关的“满意”后变更为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

侦查机关为何频繁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可能会涉及刑讯逼供。

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等自我介绍完,犯罪嫌疑人就打断“白律师,我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被刑讯逼供,实在没有办法不认。。。”

了解完情况,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监视居住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和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的进步看守所目前监控齐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但指定监视居住的地方往往没有监控设备或设备不完整,导致某些案件中监视居住的地方成为了刑讯逼供的“理想场所”。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的性质定位成逮捕的替代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被扩大滥用,成为侦查机关变相羁押的手段,以规避《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送看守所羁押,提讯时必须填写严格的提讯记录,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等的监督机制。

在实务中我一般通过以下方式掌握排除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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