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面膜導致臉部浮腫,碭山縣消保委調解,消費者獲賠40000元

2020年3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碭山縣12315平臺接到貴州省貴陽市消費者嚴女士投訴,稱在拼拼平臺碭山某網店購買的富勒烯面膜,當晚使用面部起癢、發生過敏反應。第二天早晨起來,發現整個臉部浮腫,皮膚嚴重過敏,不得不住院治療。治癒出院後,嚴女士打12315平臺投訴,要求該日化超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80000餘元。

碭山縣消保委負責同志組織碭山縣開發區市場監管所消保委分會工作人員迅速開展調查,並組織調解。由於在疫情時期,消費者在貴陽,只能提供購買憑證,傳遞臉部浮腫的照片以及醫療證明,不能現場提供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碭山縣消保委向該網店負責人宣傳指出,根據《消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有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等規定。並向被投訴方講明瞭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爭議雙方對面膜引發的過敏這一事實並沒有提出異議,只是對賠償損失的數額存在分歧。經碭山縣消保委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雙方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最終達成協議,由該網店一次性補償嚴女士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治療等相關費用共40000元,雙方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

碭山縣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面部化妝品時,一定要先在手腕內側和耳朵後側皮膚測試,以免化妝品塗抹在臉上後發生過敏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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