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針對33種CMR物質增加使用限制

2018年10月10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法規命令2018/1513,修訂歐盟法規1907/2006號 – 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法規之附錄十七,擬增加對衣服、鞋類及其它紡織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質(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CMR)類別1A或1B)的新限制。

歐盟針對33種CMR物質增加使用限制

這次修訂主要新增33種物質歸類為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CMR物質),新規定限制了在衣服和紡織品中使用CMR物質的最大濃度限值。無論其生產來源如何,如果產品超過這些限制,將禁止產品進入歐盟市場,該項規範將在法規公佈後24個月適用。

新修正案及條列出33種物質的附件內容,詳見鏈接

http://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comitology/index.cfm?do=search.documentdetail&Dos_ID=15915&ds_id=55248&version=4&page=1&AttLang=en%E3%80%82

歐盟法規1907/2006號修正摘要

根據2006年12月18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07/2006號法規,關於化學品登記、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的規定,特別是第68(2)條,以下說明:

  1.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歐盟1272/2008號法規附錄I規定危害化學物質分類的標準,1A或1B類,包括危險類別的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分類為這三種危險類別中任何一種的物質在本法規中統稱為「CMR物質」。
  2. 歐盟1907/2006號法規附錄XVII規定對製造、消費市場上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委員會制定了一套識別含有CMR物質物品的標準,並可供消費者使用。對於這些標準,引用第68(2)條所述以簡化程序新增附錄 XVll限制是適當的。根據委員會制定的標準、衣服,其他紡織品和鞋類被視為優先案例。
  3. 某些CMR物質存在於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或者作為生產過程中的雜質,或者因為它們是故意添加的,以賦予它們特定的性質。
  4. 來自主管機關和相關單位的報告指出,消費者可能透過皮膚或吸入的方式接觸存在於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中的CMR物質。這些產品可廣泛供消費者使用,包括個人使用或提供公眾服務的情況下接觸產品(例如,醫院病房用品或公共圖書館的室內裝潢)。因此,為了大量減少消費者的暴露,在消費市場上的衣服、配件(包括運動服和包包)或鞋類,應禁止CMR物質濃度高於一定的標準。同理,這一限制也應包含在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且含有CMR物質濃度的紡織品上(例如,寢具用品、毯子、室內裝潢或可重複使用的尿布)。
  5. 委員會就歐盟1907/2006號法規第68(2)條,諮詢了新管制物質和條文的利害相關者,並討論了新規定的具體方向(包括技術研討會中的濃度限制和測試方法的可行性)。
  6. 管制物質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質,並應用於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行業的不同製造過程中。因此,應考慮到這項新規定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對單一物質或物質群明確訂定最大濃度值。比方說:用於夾克和外套以及室內裝飾中的甲醛,分別賦予結構和阻燃的性能。由於缺乏合適替代物質的技術條件,在有限時間裡,對於應適用於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的甲醛濃度沒有嚴格的規定,以便業者適應新規定。
  7. 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獸皮製成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或製成的部分衣物、相關配件及鞋類零件,因其不同製程使用不同化學物質,不涵蓋在本修正案所採用的新限制。同理,新的限制不應包括非紡織系固件和裝飾品。
  8. 用於室內、地板和走道的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應暫時不受新規定限制,考慮到法規重疊性及其他物質可能與其相關聯,委員會應審查豁免以及個別管制的適當性。
  9. 歐盟2016/425號法規所述的個人防護設備,與歐盟2017/745號法規提及的醫療設備,應排除於新規定外,因為這些設備和裝置需要滿足安全和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
  10.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執法的信息交流論壇,針對歐盟1907/2006號法規76(1)(f)條,諮詢規範發展的過程,也將相關建議納入考量。
  11. 應給予從業者足夠的時間採取適當措施,以遵守本法規所採取的限制。因此,新限制僅適用於本條例生效之日後的特定日期。
  12. 因此,歐盟1907/2006號法規應進行相對地修改。
  13. 本法規規定的措施符合根據歐盟1907/2006號法規133條設立的委員會的意見。

關於RECAH法規附錄十七修正內容

歐盟1907/2006號法規之附錄十七 (Annex XVII)的主要修正內容,於此摘要說明附件十二 (Appendix 12)所列的第一列物質:

1.自2020年11月1日之後,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不得於市場販售:

  • 衣服或相關配件
  • 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程度和衣服相似的其他紡織品;
  • 鞋類

若供消費者使用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其存在物質以均質材料計算,濃度等於或大於Appendix 12中規定的限制濃度。

2.自2020年11月1日到2023年11月1日期間,消費市場上的夾克、外套或室內裝潢中紡織品的甲醛濃度為300 mg/kg,過渡期後應適用Appendix 12中的濃度規定。

3.第1款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 由天然皮革或毛皮製成紡織品與鞋類及其相關配件
  • 非紡織品製成的系固件和裝飾配件
  • 二手衣物、相關配件,衣服或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 用於室內、地毯和走道地毯和紡織地板覆蓋物

4.第1款不適用於歐盟2016/425號法規(個人防護設備) 或是歐盟2017/745號法規(醫療設備) 範圍內的衣服、配件、其他紡織品及鞋類以外的紡織品。

5.第1款(b)項不適用於一次性紡織品「一次性紡織品」指設計僅為使用一次或於有限時間內使用,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目的而再使用。

6.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不影響本附錄(17)或其他適用於歐盟規定之更嚴格的限制。

7.委員會應審查第3款(d)段中的豁免,並酌情修改該規定。

文章來源:匡騰EHS信息化管理軟件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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