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股份公司設立

《公司法》之股份公司設立

第76條【股份公司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註釋: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①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股東承擔有限責任。②公司資本股份化、證券化。股份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相等,由發起人或股東認購併持有,股份是公司資本的基本單位。③開放性公司。公司可以按法定程序公開招股,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股東通常較多(股東人數通常無法定限制),絕大多數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而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發生影響。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轉讓,股份的轉讓不需其他股東同意,法律對特定主體如發起人等所持股票轉讓有限制的,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④組織機構法定。公司必須設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法律對公司各機構的職權、議事規則均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踐中,還有獨立董事的規定。⑤強調監管。允許章程優先的條款少。設立需履行相對嚴格的程序,如應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應簽訂發起協議,從事公司的籌備工作;募集設立的公司,還應當遵守有關證券法律的規定等。

股份公司設立條件。根據本條規定,具體包括: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有初始的投資者作為發起人,依法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事務。本法第78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依照本法第79條規定,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本總額。發起設立的,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募集設立的,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為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份時以及進行其他的籌辦事項時,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比如,公開募集(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股份時,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應當同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通過證券公司承銷其發行的股份;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等等。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記載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文件,本條規定由發起人制訂。同時,對於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發起人外,還有其他認股人,因此,本條規定發起人制定的章程,還應當經有其他認股人參加的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是指本公司與其他公司、企業相區別的文字符號。公司名稱代表了該公司,沒有公司名稱,該公司就無法參與經濟活動,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公司名稱,並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公司必須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等機構,並依法行使其職權。

(6)有公司住所。根據本法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確定公司主要辦事機構的地點,以便於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和有關部門對公司的監督。

第77條【股份公司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註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1、發起設立(詳見本法第83條)。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即公司股份全部由發起人認購,而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與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相比,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較簡便。

2、募集設立(詳見本法第84條)。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設立時不僅有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還有發起人之外的其他投資者認購公司的股份。其他投資者包括兩種情況:①廣大的社會公眾,即發起人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股份;②發起人向特定對象募集股份,即發起人不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是在一定範圍內向特定對象募集股份,比如特定的機構投資者等。設立規模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僅憑發起人的財力往往是很難實現的。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能夠從社會上聚集到大量資金。

第78條【發起人數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註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有最低人數的規定。本條既規定了發起人的最低人數,又規定了發起人的最高人數限制。規定後者主要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防止一些人通過設立公司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本條規定了發起人的人數,但並未限制發起人必須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中國人還是外國人,所以,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中國人還是外國人,均有資格作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作為自然人的發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發起人。

發起人中必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以便於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能夠具體辦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種手續,也便於有關部門對發起人進行管理,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來損害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自然人住所,民法總則第25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法人住所,民法總則第63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79條【發起人、發起人協議】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註釋: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有賴於發起人籌辦設立公司的有關事務,否則,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公司籌辦事務主要包括制訂公司章程,辦理公開募集股份的核準手續及辦理具體募集事宜,召開創立大會等。

發起人之間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主要目的是通過發起人之間簽訂協議,明確各自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比如,發起人各自認購的股份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不按約定出資的違約責任、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分工、公司設立失敗時責任的分擔等。

第80條【股份公司註冊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釋:採取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允許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採取認購方式籌集公司註冊資本,可以避免造成資金閒置,主要考慮是:(1)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不向社會公眾募集,允許發起人採取認購股本的方式出資,有利於公司的設立;(2)本法規定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本法第128條)。公司向發起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名稱。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本法第141條)。因此,即使1年後發起人轉讓其股份,如果其未繳納完出資,其受讓人持有標明發起人字樣的股票,即應承擔相應的發起人的義務,不會對公司出資造成影響。況且,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沒有社會公眾股東,按照證券法關於股份上市條件的規定,其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發起人轉讓其股份,只能是場外的協議轉讓,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不可能受讓其股份。在發起人繳足出資前,公司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這裡規定的募集股份,是指公司成立後向社會公眾發行新股,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要求必須在發起人繳足出資後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其目的是保護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做出規定。本條區分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對公司註冊資本做了不同規定。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這二者之間的區別是,前者的註冊資本是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必是實收的股本總額;而後者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實收的股本總額。因為本條規定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分期繳納其出資,而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及其他股東,本法不允許分期繳納其出資,必須是一次足額繳納。不允許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原因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只需要按照本法規定認購一定的股份數額,即可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股份。通過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可以籌資設立公司,允許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的意義不大。同時,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有可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允許股東分期繳納出資,很難保證出資到位,也不利於保護社會公眾利益。

第81條【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註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記載有關公司組織和行動基本規則的文件。根據本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即公司用來代表自己以區別於其他公司的文字符號以及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公司經營範圍,即公司可以從事哪些經營活動。

(3)公司設立方式,即公司是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還是以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即公司的資本總共有多少股、每一股所代表的金額為多少、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財產總額。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即自然人發起人的姓名、法人發起人的名稱、各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即董事會成員的具體數額和人員、董事會所享有的職權、每一屆董事任職時間,以及董事會召集、舉行會議、做出決議所應遵守的準則。本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並對董事會的職權等做了規定。公司章程應當按照本法規定對這些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7)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人員。根據本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股份公司章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確定本公司是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即監事會成員的具體數額和人員、監事會所享有的職權、每一屆監事任職時間以及監事會召集、舉行會議、做出決議所應遵守的準則;根據本法規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並對監事會的職權等做了規定。公司章程應當按照本法規定對這些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即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或者按其他辦法進行分配(本法第166條)。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即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以及公司在解散後如何進行清算。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即公司具體通過何種方式進行通知和公告。

(12)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即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認為除上述內容外,還需要在章程中規定其他事項。

第82條【股份公司發起人出資方式】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註釋:本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沒有直接做出規定,而是規定適用本法第27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結合本法第27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本條對發起人出資方式的規定,採取了具體列舉與概括規定相結合的方式,以避免列舉不全。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用具有經濟價值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這裡,貨幣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自由兌換的其他國家的貨幣,如美元、英鎊等。實物是指本身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材料等。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使用的權利。

(2)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於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是以物質或者權利的形態表現出來的,為了確定它們在作為出資時所具有的價值,就需要對其進行評估作價,並對財產進行核實。同時,在對其進行評估作價後,還應當將其摺合為股份,以確定發起人擁有公司股份的數額。為了保證發起人出資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本條規定要評估作價,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則按照其規定辦理。

第83條【發起設立】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違約責任】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註釋:發起設立程序

(1)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本法第79條)。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2)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本法第81條)。

(3)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並按章程規定繳納出資(本法第80條)。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具體到每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認購。同時,發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認購股份。如果發起人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摺合為股份,並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以實物出資時,應當依法辦理該實物由發起人所有轉為公司所有的手續;以知識產權出資時,應當依法辦理該知識產權轉由公司所有的手續。如果發起人不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其認購股份的股款,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發起人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建立公司組織機構。(本法本條)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就應當選舉董事和監事,組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健全公司的組織機構,使公司能夠順利成立。

(5)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本法本條)發起人在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後,董事會就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旦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

第84條【募集設立】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註釋: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公開發行股票、需承銷)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200人以上為公開發行股票、不需承銷,200人以下非公開發行股票)而設立公司。發起人先行認購公司股份,並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本法本條)

第85條【招股說明書 認股說明書】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註釋: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以及累計向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都屬於公開發行。而本條規定的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僅指證券法規定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即向社會公眾發行證券,而不包括累計向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這一情形。

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起人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招股說明書等有關文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本條是在此基礎上規定,招股說明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告。公告招股說明書是履行設立中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也是對投資者的要約邀請。通過公告招股說明書,才能達到吸引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目的。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公之於眾,可以使社會公眾瞭解擬設立的公司的情況,從而做出是否投資的決定,以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防止發起人採取不正當手段募集股份。

發起人應當製作認股書。為了便於社會公眾認購所發行的股份,發起人還應當製作認股書。根據本條規定,認股書的內容(本法第86條)應當包括: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發起人依法制作認股書後,認購股份的人應當在認股書上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在認股書上簽名、蓋章。認股人在按要求填寫好認股書以後,就應當按照其所認股數繳納股款。

第86條【招股說明書載明事項】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註釋:招股說明書是指專門表達募集股份的意思並載明有關信息的書面文件。為了便於廣大社會公眾知悉發起人、將要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將要發行的股票的情況,瞭解認購股份後將會享受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等,吸引社會公眾認購股份,本條規定,招股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包括:(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即發起人所認購股份的總額以及每個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數額;(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即股票上所載明的每一份額的股份所代表的貨幣數額和發行股票時每一股的價格;(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即發行的股票中有一定數量的無記名股票時,該無記名股票的數額;(4)募集資金的用途,即所募資金用於什麼事項;(5)認股人的權利、義務,即認購公司股份的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即本次募股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並說明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司的股份沒有募足,則認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認的股份,不再作為認股人。

招股說明書除載明上述內容以外,還應當將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全文附在招股說明書中,不得有所遺漏。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股東的行動綱領,規定了公司最為基本的運行規則,應當讓社會公眾瞭解,以決定是否購買其股票。

第87條【證券公司承銷】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註釋:根據本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只能採取證券公司承銷的方式。即發起人的募股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以後,發起人不能自己向社會公眾發售股票,而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股票。做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涉及人數眾多,由發行人自己發行股票工作量太大,不利於其募足應發行的股份;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即由證券公司承銷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對發行人的發行文件進行審查。

根據證券法第28條的規定,證券承銷業務包括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證券公司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所謂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所謂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發起人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證券法第30條):(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六)違約責任;(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本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同承銷其股票的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對於上述法定應當載明的事項,發起人在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時,都應當在承銷協議中做出約定。

第88條【銀行代收股款】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註釋: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雖然是通過證券公司承銷,但證券公司並不直接收取發售股份所得的股款。根據本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股票所得的股款,應當通過銀行代收。因此,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不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而且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的協議,由銀行代發起人收取其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所得的股款。

在發起人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的協議之後,代收股款的銀行就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代發起人收取其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所得的股款,並將該股款保存在本銀行。同時,代收股款的銀行對向其繳納股款的認股人負有出具收到該認股人已經繳納股款的單據的義務,以使該認股人能夠持有已經繳納股款的憑據;代收股款的銀行還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以使有關部門能夠知悉公司的資金情況,便於有關部門對證券發行的管理,對所收股款的審核驗資。

第89條【募集方式的驗資、創立大會】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股本返回】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註釋:根據本條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應當依法驗資,即必須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以保證公司資本的足額、真實、合法,防止虛假出資。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認股人”是指認購公司股份並繳納股款的人,由於此時公司還未成立,所以不能稱其為股東。從本法對創立大會職權的規定看,其具有通過公司章程、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對因不可抗力等情況做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等職權。所以創立大會的性質是設立中公司的決議機關,是股東大會的前身。

根據本法規定,發起人製作認股書,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股數繳納股款。這時股份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如果認股人要求退股,返還其股款,則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條規定認股人有權要求返還股款的情形,不屬於認股人的違約行為,是發行人的原因造成的,屬於認股人的權利,具體情形是:(1)根據本法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所以本條規定,如果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還沒有全部募足,則認股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其所繳納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2)根據本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在法定期限內召開創立大會是發起人的義務。所以本條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其所繳納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90條【創立大會程序、職權】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註釋:發起人依照本法召開創立大會,首先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的15日以前,將舉行創立大會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或者進行公告,以便各個認股人按期參加創立大會。在舉行創立大會時,應當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否則創立大會不得舉行。

根據本條規定,創立大會的職權有:(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根據本法規定,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創立大會有權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對每個股東具有約束力。根據本法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所以應當由創立大會通過。(3)選舉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根據本法規定,董事會成員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所以創立大會應當選出相應的組織機構,使其能夠行使權力。(4)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合理的公司設立費用,是由設立後的公司承擔的,所以應當由創立大會進行審核。(5)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根據本法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本條規定由創立大會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6)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做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凡創立大會上表決的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如果允許發起人對於決議也有表決權的話,則可能將發起人的意志強加給認股人。所以,決定創立大會事項表決採取“發起人迴避制度”,將權利交給認股人,防止發起人非法集資、非法斂財。

第91條【抽回股本三情形】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註釋:根據本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並由創立大會選出的董事會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如果在這個階段再允許發起人、認股人抽回其股本,就會導致實收股款與實際不符,就應當重新驗資,由此會增加支出,會給其他發起人、認股人造成損失。所以在一般情況下,發起人、認股人繳納了股款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時已交付了抵作股款的出資後,就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是如果公司最終未能成立,則發起人、認股人當然可以抽回其股本,本條即是對這種情況做的規定。

本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可以抽回其股本的情形是:

(1)未按期募足股份。即在招股說明書規定的募股期限內沒有募足公司發行的股份;

(2)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根據本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依法驗資,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所以本條規定,對發起人未按法定要求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有權抽回其股本;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根據本法規定,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創立大會可以做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在此情況下,發起人、認股人當然可以抽回其出資。

本條規定並不意味著發起人、認股人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收回其投資。發起人、認股人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依法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這樣不會造成公司資本的減少。

第92條【募集設立登記報送文件】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註釋:本條規定,在創立大會依法召開並依法做出決議以後,由創立大會選舉的董事會成員組成的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法定的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以使公司能夠最終成立。

董事會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的文件包括:(1)設立登記申請書。(2)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3)由發起人制訂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4)由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根據本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具體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同時,本法還對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的情形做了規定。公司章程及創立大會對上述人員的選認,應當符合本法有關規定。(6)發起人為法人時,其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發起人為自然人時的身份證明。(7)公司住所證明。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才能公開發行股票。所以,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核准文件。

第93條【出資瑕疵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註釋:由發起人承擔的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由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的履行,確保公司實收資本按照章程的規定如期繳足的民事責任。確立發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一方面是因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享有其他認股人所不能享有的權利,比如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權利等。本著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發起人應當承擔比其他股東更重的責任。另一方面,通過發起人之間建立出資擔保關係,保證公司資本到位,以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

本條對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的規定是:

(1)繳納擔保責任。即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法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應當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股本。本條規定就是針對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發起人未按照章程的規定繳納其認購的出資餘額的情形。因為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允許發起人分期繳納其出資,所以不應存在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繳足出資的問題。根據本條規定,發起人未按照章程規定繳足出資,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差額填補責任。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法規定,無論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還是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都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因此本條規定適用於以這兩種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根據本條規定,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94條【發起人法定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註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發起人依法籌辦公司設立的各種事務。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如何行為,直接影響到公司能否成立,以及成立以後公司的狀況。所以,發起人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擔法定的責任。

公司不能成立,是指發起人在籌辦公司設立的各種事務之後,公司最終沒有成立。公司不能成立的原因較多,比如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因公司的設立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等。公司無論何種原因不能成立,發起人都應當承擔法定責任。根據本條規定,發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是:(1)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債務”包括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費用”是指為設立公司支付的各項費用,比如租用房屋費用、購買辦公用品費用、支付驗資費用、承銷股票費用等。這些債務和費用,本應當由成立後的公司負擔,但由於設立失敗,則由發起人承擔。(2)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應當返還,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作為對認股人的補償。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以及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者幾個人予以清償、返還,被要求的發起人不得拒絕。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使公司能夠順利成立。由於在公司的設立過程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將由成立以後的公司承擔,所以,如果發起人未盡善良管理者的義務,就有可能使成立後的公司受到損害。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行為人對自己主觀上存在有過錯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為此,本條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與前述關於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不同,本項對發起人未規定連帶責任,即有過失的發起人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95條【有限變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註釋:對有限責任公司資產摺合為股份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在其運營過程中,既會有資產,也會有負債,而本法規定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在計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時,應當減去其負債的部分,即計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應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而不是其資產總額,有限責任公司的原股東所持有的出資總額,也就應當是由這些淨資產摺合而成的股份總額,而不應當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總額摺合而成的股份總額。為此,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關係到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也關係到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准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不得擅自公開發行,而應當依照本法及證券法有關公開發行股份的規定辦理。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各項:(1)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2)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發行保薦人;(3)應當製作並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公司章程;(4)應當製作認股書;(5)應當與證券承銷機構簽訂承銷協議,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的協議;(6)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等。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是指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②累計向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第96條【股份公司文件置備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註釋: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有權瞭解公司相關情況。由於絕大多數股東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因此,其對公司情況的瞭解需要藉助於相關的文件、資料。為此,本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本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置備於本公司,就是為了方便股東查閱,確保股東能夠準確地瞭解有關的情況,同時也便於有關主管機構依法對公司進行必要的監督。

本條要求公司置備的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基本準則,對公司所有股東及公司機關具有約束力。應當將其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2)股東名冊。根據本法第130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各股東所持股份數、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所以股東名冊是公司製作的記載股東身份的文件,應當置備於公司。(3)公司債券存根。本法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並對發行記名和無記名公司債券存根簿應當記載的內容做了規定。所以,公司債券存根是公司製作的記載公司債債權人的文件,應當置備於公司。(4)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當然有權查閱會議記錄。應當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置備於公司。(5)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絕大多數股東不是公司的董事、監事,不能參加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但作為股東,其有權瞭解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的情況,公司應當將會議記錄置備於公司。(6)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可以瞭解公司財務會計情況。

第97條【查詢(知情)、建議、質詢權】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註釋: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的具體內容:

1、股東有查閱權。查閱權是股東的一項重要權利,是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只有股東的查閱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方便股東瞭解公司情況,參與股東大會的表決,監督公司的運營。根據本條規定,股東的查閱權包括以下幾項:(1)查閱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制定的,明確公司的組織規範和股東、各機構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準則,保障股東權利的基本文件,各股東理當有權查閱。(2)查閱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記載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數額、證明股東身份的簿記,是公司確認股東身份,允許其行使股東權利的憑證。股東名冊對股東行使權利具有重要作用,賦予股東查閱股東名冊的權利,可以監督公司及時記錄自己的股東身份及持股數額,維護自身權益。(3)查閱公司債券存根。公司債券存根是記載債券持有人的情況(如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和債券發行有關事項(如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的簿記。賦予股東查閱公司債券存根的權利,有利於股東瞭解公司發行債券的情況,加強股東對公司重大負債的監督。(4)查閱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的成員,股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會議,也有權通過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來了解股東大會會議的舉行、決議情況,檢查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侵害股東的合法權益。(5)查閱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的成員組成,其對公司經營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事項所作的決議,對公司的運營有重大影響,應當對公司股東公開,允許股東查閱。這一方面有利於股東瞭解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另一方面有利於股東對董事、監事的監督。(6)查閱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公司一年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最重要的文件,公司股東有權通過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瞭解公司資產運用、經營成果、盈餘分配情況,以做出自己的判斷,決定自己的對策。

2、股東有建議或者質詢權。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除可以通過股東大會來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外,還可以通過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質詢來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督促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謹慎、勤勉履行職責,維護自己的權益。建議權是指股東對公司提出的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意見、改善措施、方案的權利;質詢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決策失誤、管理不當、高管人員的不盡職或失職行為提出質疑,要求其改正的權利。

3、股東有訴權。股份公司的股東依據法律或章程規定起訴請求查閱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4、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本法第165條第2款)

5、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本法第165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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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股份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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