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訴不得申請再審嗎?申請再審,是以法律為準,還是以法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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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不申請是你的事,是否受理是立案庭的事,決定是否受理是法律的事,現在沒有法官的事


晚器


一,可以申請再審。

二,可以申請院長髮現,決定再審。

三,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對案件提起抗訴。

前提是,案件確實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情形!


秦永建律師


不上訴不得申請再審是針對某些案件而言的。

因為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當通過上訴尋求救濟,當事人不上訴即申請再審,實際上是濫用再審程序。變相的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我國一直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該規定不是法官說了算,而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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