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做“多人運動”嗎?要坐牢的那種!

來做“多人運動”嗎?要坐牢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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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整整一天,滿屏都在傳周揚青和羅志祥分手的帖子。最狗血的莫過於這麼幾句話:

來做“多人運動”嗎?要坐牢的那種!

羅志祥在人設崩塌的同時,讓粉絲們跌破眼鏡:“木有想到啊,木有想到,你居然好這口!”也有粉絲說:“你早說呀,叫上我啊!”

於是,“多人運動”成了昨天的熱搜,熱到連康熙都躺不安穩了,要起來投訴:“麻煩你們不要再給我的字典加料了!”

有吃瓜群眾想不通了:“同樣是運動,多一個不多,少一個不少,你情我願的事情,人一多怎麼就犯法了?”

回頭看看,我們上一次集體關注“多人運動”,是因為薛蠻子案件。

本來薛蠻子以為,和“小姐”做“運動”只是治安處罰案件,關幾天就完事兒,沒想到,警察在訊問的時候,聽說薛蠻子曾經多次組織兩位“小姐”做“多人運動”。好吧,治安拘留就直接升級為刑事拘留了。

儘管該案件的後事不詳,但薛蠻子已經給廣大網民普了個法——原來做“多人運動”是要坐牢的!

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我很想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即犯罪的主體、犯罪的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給你好好分析一遍。但是,想從我這裡騙走瞌睡蟲?休想!

簡單點來說,“多人運動”雖然只是幾個人作為個體的行為,但是,它破壞了人類社會普遍接受的“運動”規則,從而擾亂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會管理,所以要承擔刑事責任。

已經犯規了,該不該罰?該罰!

罰多少年?我們來翻一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面是這麼寫的: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現在,羅志祥被前女友挖出曾經做過“多人運動”,如果是發生在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完全可以適用的,就看他是“首要分子”還是“多次參加者”。此處的“多”,應該和“多人運動”的“多”一樣理解,即超過“2”就算多。

另外一個問題又來了,如果羅志祥是幾年前做的“多人運動”,又沒有被抓個現行,中國法律還要管嗎?是的。這裡涉及一個“追溯時效”的問題。

中國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過十年後不再追訴。“多人運動”的最高刑是五年,所以,如果真有犯罪事實發生,羅志祥十年內在中國大陸做過的“多人運動”就可能被追訴。

哈哈,小豬你怕了嗎?不怕不怕,你那麼擅長時間管理,一定可以擠出點時間來學習法律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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