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精神家園”詩意棲息

  詩言志,歌詠懷。

  文字、詩歌、文學、戲劇、影視……各類作品,之於人類的終極意義,是尋找精神家園詩意棲息。保護著作權,就是讓精神家園可以乾淨的詩意棲息。醞釀近10年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已於4月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目前正在徵詢公眾立法意見建議。

  一組數字,觸目驚心。僅過去一年,中國網絡文學盜版損失規模就達50多億元。最高法統計表明,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裡,法院審理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佔到知識產權糾紛總量的60%。為何如此?一個重要原因,當網絡技術越來越便捷,偷,變得隨手粘接即可完成,網絡空間的盜版就會比過往時代更猖獗。

  如果網絡技術大幅降低了盜版成本;那麼,著作權保護,也可以因為網絡技術大幅提高違法成本。關鍵在於,如何藉助互聯網思維打擊侵權強化保護?立法草案給出了思路。

  思路之一,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將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五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事實上,著作權保護維權成本高、侵權賠償數額低,一直備受批評。不能讓著作權人被侵權後得不償失,就要在立法中提高法定賠償數額、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既符合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現實需要,又對侵權盜版行為產生強大的震懾警示作用。盜版,最大動力在於獲利,若違法成本遠遠高於違法收益,動力不足的盜版,還能走多遠?

  思路之二,立法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記制度,方便公眾瞭解作品權利歸屬,明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近年來,我國著作權登記數量快速增長。國家版權局統計顯示,2019年全國著作權登記總量達4186549件,同比增長21.09%。網絡技術越是飛速發展,就越是迫切需要釐清作品權利歸屬。立法草案審議中,一個共識是,作品登記制度事半功倍——明確歸屬,便於認定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減少著作權糾紛,便於在交易時釐清著作權主體;主張權利時,登記事項可作為著作權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保護權利人的相關經濟利益;促進版權對外貿易的發展。

  思路之三,加強網絡空間著作權保護。新的傳播技術,也讓新的作品類型不斷出現。手機在手,幾秒鐘的短視頻,隨時隨地都能創作發佈。這“幾秒鐘視頻”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嗎?計算機字體、體育賽事直播、網絡遊戲直播畫面……,能否列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立法,要用新制度回應新技術。於是,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視聽作品”取代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廣播權”相關表述,以便適應網絡同步轉播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發展要求。

  伴隨傳播技術日新月異,新的作品類型必將層出不窮。技術,之於精神家園,之於詩意棲息,友善與否,還在於用好制度設計。因此,著作權法10年大修,值得期待。

  新民眼工作室

  作者 | 姚麗萍

  編輯 |顧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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