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知名藝人肖戰設計的大象logo是否侵權?

淺析知名藝人肖戰設計的大象logo是否侵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伊言

原標題:淺析知名藝人肖戰設計的大象logo是否侵權?


近日,知名藝人肖戰入行之前為重慶象裡咖啡館設計的logo由於與迪士尼的經典動畫形象小飛象存在相似元素,在網絡上引發較大的爭議。下面左圖為重慶象裡咖啡館設計logo,右圖為迪士尼經典動畫形象小飛象。本文筆者淺析迪士尼動畫形象小飛象的知識產權情況,並對重慶象裡咖啡館的設計logo是否涉嫌侵權進行簡單分析。


淺析知名藝人肖戰設計的大象logo是否侵權?


筆者藉此機會來淺析一下迪士尼動畫形象小飛象的知識產權情況,並對重慶象裡咖啡館的設計logo是否涉嫌侵權進行簡單分析。


一、著作權角度


《小飛象》(Dumbo)動畫電影於1941年10月23日在美國首映,即首次公開發表,由華特迪士尼製作併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具體包括了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


與本次事件中最為相關的應該就是複製權和改編權了。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但這些權利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已經於1991年12月31日起便不再予以保護了。


有人提及迪士尼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否適用我國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條款呢。畢竟按照美國版權法的相關規定,迪士尼最早的動畫形象米奇尚在保護期限內,小飛象也必然還在保護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中國和迪士尼所屬國美國均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伯爾尼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中規定“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員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保護,此種保護應與各國給予本國國民的作品的保護相同”。獨立保護原則則規定“各國依據本國法律對外國作品予以保護,不受作品來源國版權保護的影響”。


可見迪士尼公司的作品在中國受到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到同等待遇的保護。也就是說迪士尼小飛象的複製權、改編權等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1991年12月31日。並且《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各國獨立依據本國法律對外國作品進行保護。這也是美國自己延長了著作權保護期限後還不斷遊說日本、加拿大等國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原因。


當然,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個人認為,咖啡館的logo與迪士尼的小飛象相似之處在於使用了大象元素,並且大象均作為坐騎。大象是現實社會中常見動物,大象作為坐騎在我國南方、東南亞國家等也是普遍現象。雙方作品的相同部分來自共有領域。談不上侵犯修改權或者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商標權


在商標庫中選擇“43類提供食物和飲料類服務;臨時住宿”進行檢索發現如下結果。複製權等超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小飛象、DUMBO均被國內企業合法註冊。並且,重慶象裡咖啡館也在43類進行了商標註冊,具體註冊詳情如下圖,並在2016年5月10日獲得了註冊證發文。


淺析知名藝人肖戰設計的大象logo是否侵權?


可見,迪士尼公司並未對小飛象的中英文名稱以及相關圖像,在第43類進行商標註冊。


當然,迪士尼公司在與本公司主營業務更加密切相關的41類註冊了小飛象商標。

淺析知名藝人肖戰設計的大象logo是否侵權?


由上述分析可見,重慶象裡咖啡館設計logo無論從著作權角度還是商標權角度均未對迪士尼的經典動畫形象小飛象造成侵權。適當的著作權保護期既是對著作權人智慧結晶的肯定與鼓勵,又保證了共有領域範圍不會過小,影響後來創作者的創作空間和範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伊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分享到:


相關文章: